上游新闻|提前上班遇车祸,算工伤吗? 看这名幼教如何维权成功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提前上班遇车祸 , 算工伤吗? 看这名幼教如何维权成功
职工提前上班 , 途中遇到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车祸 , 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近日 , 重庆涪陵区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 一名幼教老师在遇上这样的情况后 , 成功维权 。
提前去上班 出车祸被认定工伤
陈某系垫江一幼儿园教师 。 2016年9月的一天清晨 , 陈某去幼儿园上班途中 , 行至垫江一路口附近时 , 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 。 经当地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认定陈某无责任 。
受伤后的陈某经垫江一医院治疗 , 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 后被垫江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
园方不服 上法庭打官司败诉
然而 , 幼儿园对该工伤认定不服 。
幼儿园认为 , 陈某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 , 从居住地到幼儿园步行大约20分钟 , 而陈某受伤时间系早上7时18分 , 不是上班时间 , 故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
2017年9月 , 幼儿园遂向涪陵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 , 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7时18分许 , 当日为周一 , 陈某身为幼教老师 , 提前赶往幼儿园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无过错 , 且根据当事人庭上陈述 , 陈某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 , 故垫江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 正确合法 。
二审期间 双方达成和解
后来 , 幼儿园方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 , 遂提起上诉 。
二审审理期间 , 幼儿园与陈某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 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 , 作出准予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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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种情形之一 , 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采访人员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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