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儿童私入他人汽车身亡,车主有错吗?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近日 , 广州花都两男童私自钻进他人小汽车内 , 误触门锁 , 最终窒息死亡 。男童家属表示:是车主不锁车 , 小孩才能进去的 , 车主应担一定责任 。 而车主一方称 , 车是停放在自家庭院内 , 两男孩是私自上车的 。 但车主也承认 , 车锁一个多月前出现故障 , 原本打算过段时间年审时一起检修 , 没想到发生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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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 , 自家的车锁坏了 , 有未成年人上了自家的车 , 之后不幸发生了悲剧, 那么 , 车主是不是构成“过错” , 是否要对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
有人就套用现行《侵权责任法》中侵权的四构成要件说: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 认为本案中 , 车主没有及时修理自己的车门 , 所以是存在“过错”的 , 这个“过错”与两名儿童误入汽车当中 , 被困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因此 , 认为车主应该对孩子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
形式上 , 这样的逻辑演绎没有问题 。 但是 , 应该用什么标准界定车主的“过错”呢? 停在自家院子里的汽车 , 没有及时关门 , 能算是对于其他人生命权的“过错”吗?车主拥有的合法的私人财产的瑕疵(且不是高压、高温、剧毒等应适用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瑕疵) , 需要对他人侵害其财产时的生命权负责吗?判断是非对错的尺子是不是出现问题?网友吐槽说:自家的蛋糕发了霉 , 没有及时扔掉 , 小偷吃了蛋糕 , 出了人命 , 是不是要赔小偷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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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广州花都公安
要说明的是 ,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和在自己家里面 , 作为经营者和作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人 , 所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不同的, 也必须有所区别 , 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
之前 , 广西桂平县个案中 , 车主将车子停在村小学的球场 , 一名有精神残疾的未成年人擅自进入车内 , 窒息身亡 , 结果 , 车主被法院要求承担20%的责任 。 这名车主将车子停在小学球场这种未成年人容易出现的公共场所里面 , 应该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 应该预见到未成年人可能会进入车内 。 但本案是将车子停在了自家院里 , 说一句直白的话 , 车主没有义务操别人家孩子安全的心 。 相反 , 本案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家长的监护不到位 , 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
今年几个“小案子”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 判决阻拦者不担责 , 鼓励见义勇为 ;“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 , 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 , 坚决跟“和稀泥”说不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 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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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子的确都是“小案” , 标的并不大 , 但是“一出一入”之间却可能影响社会的基本价值判断、是非标准。 在前述的这些个案当中 , 人民法院坚持了法律原则 , 坚持“对就是对 , 错就是错” , 不一味地倾向弱者 。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说的: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
一个各打50大板的“和稀泥”式判决 , 可能会释放了错误的是非信号 。一是会形成“道德风险” , 监护人会放松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 放任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 , 反正出了事 , 对方多多少少都要赔钱的 。 二是让社会成员无所措手 , 动辄得咎 , 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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