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即墨法院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二 )


本案中杨某某明知假毒品而出售,故应认定为诈骗罪;而朴某某、张某某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进行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进行了判处,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 。
3.以快递柜为掩护零包贩毒获刑
【基本案情】
于某某系一名90后,2019年7月20日22时许,于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将毒品存放于青岛市即墨区一小区快递柜内,通过用微信给王某某发送快递柜取件码的方式告知王某某取走毒品 。之后于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于2019年7月-8月间先后4次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4克,获利共计1600元 。于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 。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于某某先后四次贩毒,且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均不足1克,是典型的零包贩毒,零包贩毒虽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但是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被告人于某某以为将毒品存放快递柜,通过微信与买家单线联络并发送快递柜取件码,可以神不知鬼不觉贩毒,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群众,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能参与,参与必受惩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