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恨陈有西”
杨俊峰律师/2020/6/23题目其实不是我的 , 借的是外债 。昨日与一位女律师聊起陈有西律师及王振华案 , 见她银牙咬紧 , 说是要“顺宇内之推心 , 爰举义旗 , 以清妖孽” , 檄文标题拟作《我恨陈有西》 。今日问她 , 雄文可成?不见余音 , 所以借来一用 。说是亘古未见 , 略见夸张 , 但从业律师以来 , 第一回见着律师群体对其成员做无罪辩护做集体的狂怒 , 又确有开辟鸿蒙的味道 。中国每年成就的无罪辩护案非常稀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 , 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 , 占整个被提公诉人数的0.041% , 甚至律师做无罪辩护也要甘冒风险 , 曾因此 , 受到发函建议处罚的司法建议书 。从制度架构而言 , 无罪辩护一旦得直 , 影响重大 , 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行使法律监督与国家公诉权的机关 , 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 , 还涉及审判机关的承办人员 , 都脱不了干系 , 单位甚至因此要国家赔偿 , 从广义上看 , 三机关都属于红太阳的一部分 , 理论上便有黑子的嫌疑 。如此说来 , 无罪辩护的律师凭一己之力 , 抗衡无远弗届的公权力的指控 , 不说是悲情勇者 , 总该赐一杯壮行的高粱酒 , 何至于几为国蠹?有人说 , 那是因为陈有西站到了邪恶的强势一边 , 其实在他介入的时候 , 王振华已被逮捕 , 沦为囚徒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 王振华以及他的新城控股在国家指控的局面下 , 反而成了弱势 。据说还有同行去举报了陈有西的“声明”泄露案情 , 法律对此的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 , 不得公开和传播 。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关键两个要件 , 其中“案卷材料”特指公检法形成的材料 , 对辩护人自行采集、委托鉴定等 , 并没有禁止 , 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 , 很难得出其违法情由 。那究竟是什么样缘故使得陈有西与公众之间形成这样紧张的关系?大约有三:一 , 周星驰信不得 , 他的电影当中颠倒乾坤的律师宋世杰 , 历史当中活不过十二秒 , 比雷书记还要短 。 我们是缺乏辩护律师传统的国度 , 制度层面不被容许 , 古时的法律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人者 , 与犯人同罪 。 ”也就是说 , 不仅上庭辩护非法 , 代写诉状也有凶险 , 律师的祖师爷邓析就是因为“操两可之说 , 设无穷之辩”因此被咔嚓 , 砍了脑壳 , 甚而教授庭辩撰写诉状的书籍 , 都是必须“一切构讼之书概行查禁销毁 。 ”为“坏人说话”一直是国人的印象 , 所以每年我们都会纪念恢复律师制度 , 比如今年就是区区的四十一周年 。二 , 陈有西以往的情词 , 例如“死磕律师已经成为严重破坏中国律师形象的一个祸害 。 ”三 , 从极其有限的公开的材料来看 , 王振华案触痛了人们的最柔软处 , 还是偷来那位女律师的原话:“你不用法律 , 不用逻辑 , 只要常识 , 王振华这个禽兽的所为就可以激怒整个人类 。 ”作为辩护人的陈有西又能怎么办呢?据称是王振华坚称无罪 , 口供一直在“无罪” , 律师腾挪的空间无非两种:一 , 辞去辩护人 , 与王振华解除代理合同 , 乖乖的隆 , 那可是1200万 , 魔鬼与人谁可以拒绝?二 , 陈有西做有罪的罪轻辩护 , 王振华自做无罪辩护 , 当即 , 辩护人就成了第二公诉人 , 职分颠倒 。到底怎么办?我当然无法提供答案 , 倒是想起了鲁迅《娜拉走后怎样》的一个片段 , “人生最苦痛的是梦醒了无路可以走 , 做梦的人是幸福的;倘没有看出可走的路 , 最要紧的是不要去惊醒他 。 ”PS:本文题目要义戏谑 , 原本想着的标题《律师的职业伦理.再谈王振华案》 , 作为另一篇《律师的罪与罚.兼谈王振华案》的姊妹 , 有意者可以一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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