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有趣|小区遛狗不系绳,泰州一男子被罚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小区遛狗不系绳 , 泰州一男子被罚
近日
兴化男子毕某因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被公安机关行政警告
【泰有趣|小区遛狗不系绳,泰州一男子被罚】这是《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生效后
兴化公安机关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首例处罚
泰有趣|小区遛狗不系绳,泰州一男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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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兴化市某小区的毕某
饲养了一只体形较大的宠物狗
5月24日晚
毕某未系狗绳在小区遛狗
致使邻居徐某受到惊吓
双方发生殴打后报警
泰有趣|小区遛狗不系绳,泰州一男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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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调查发现
这起纠纷是由毕某不文明养犬引发的
后民警对双方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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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针对毕某违反《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规定
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兴化警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依法决定对毕某警告
泰有趣|小区遛狗不系绳,泰州一男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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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兴化公安持续加大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涉犬管理宣传
上门登记发放《文明养犬告知书》30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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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
兴化市公安局组织数十名警力
到小区、街面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集中整治
现场责令改正遛狗不系狗绳
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等
不文明养犬行为10余次
收容居民小区流浪犬5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携犬出户时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携宠物出户时 , 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 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 , 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 , 没收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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