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专家解读:不会成老赖保护伞,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二 )


2019年 ,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 。 该案件中 , 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 , 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 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 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 , 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 , 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
需要明确的是 ,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 , 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 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 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 , 个人破产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 , 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 对于这部分债务人而言 , 他们恪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 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 , 由于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 , 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 , 导致债台高筑 。 ”刘俊海说 。
刘俊海认为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 体现多个债权人之间平等、公平、受偿的原则 , “特别是按照债权的特点 , 清偿时需要考虑有无担保和担保的优先序 。 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权 , 那么无担保的债权和其他无担保的债权 , 原则上就应当排队打折受偿 。 只有个人破产制度能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受偿的机会 。 个人破产条例也能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短板” 。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导致逃避债务现象严重蔓延 , 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等 , 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 。 ”陈景善说 , 个人破产制度能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债权救济 , 而不至于发生有违背诉讼正义的消极现象 。 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的未雨绸缪之举 , 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创业者放心开展商业冒险 。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 , 从宏观层面来看 , 破产法是保障债权利益的一个前提 , 因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 ,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 , 公众的风险意识将会提高 , 而有风险意识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
借助法律手段
预防恶意逃债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产 , 便意味着无法再对其进行催收 。 因此 ,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公众普遍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 ,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利用 , 成为其逃废债的工具?
关于这一点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因此 ,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 ,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陈景善的看法是 , 关于自由财产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滥用等 , 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
“首先 , 想通过破产免责需要成本 , 从东亚日韩的经验可以看出 , 个人破产法实施后凸显的并不是滥用程序的问题 , 而是不适用破产程序 。 其次 , 破产个人的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约束企业主 。 个人破产人在创业、行业、征信上会有各种限制 。 最后 , 个人进行恶意破产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 ”陈景善说 。
目前值得关注的一个现实情况是 , 在经历了P2P网贷行业的爆雷潮之后 , 中国社会产生了大量逾期借款人 , 在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情况下 , 这部分群体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破产免除债务 。
对于这个问题 , 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南认为 , 在满足申请破产的准入条件下 , 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可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 但毫无疑问 , 满足该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免除债务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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