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自由和漫无边际的自由

一自由不是随心所欲 , 相信很多人都赞成这一点 。问题是到底怎么去划分自由的边界?答案是:自由当止于他人的权利 。但是 , 争议又出现了 , 何为权利?是自然权利学说的权利 , 还是社会法的权利?此时 , 暴露了自然权利学说的缺陷:自然权利学说是理想主义的 , 现实中常常没办法实践操作 , 社会是如此复杂 , 人不可能复归于所谓的“自然状态” 。正因为自然权利学说的含混不清 , 导致人们对自由的边界模糊不清 , 乃至自由成了漫无边际 。 当人们对现状表示不满时 , 总能藉着漫无边际的自由 , 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诉求 。人的社会本质 , 决定了人不可能摆脱社会的羁绊 。 自然法与其说是法 , 还不如说它基于个人主义的一些价值取向 。人的“权利” , 只能是以社会法去衡量 。 至于社会法的不完善 , 是另外一个问题 。二有限的自由和漫无边际的自由
上图是一只公鸡 。 对于公鸡的主人而言 , 若不拴住它 , 或许它会跑丢了 , 或者满地排便影响卫生 , 或者跑到某个不起眼的角落就被黄鼠狼拖走了 , 或者被人偷宰了 , 或者跑到别人家的鸡窝去做了上门女婿 , 甚而 , 因为和别人家的鸡抢食而招致邻里纠纷 , 或者……总之 , 它没有乱跑的自由 , 或者说 , 它只有在绳子所及范围内活动的自由 。然而 , 对于信仰自然权利学说的人来说:公鸡是没有鸡身自由的 , 因为自由是不受束缚 。问题最后变成:用绳子拴着鸡的做法是否正当合理?答案却是因人而异的 , 恐怕再高明的雄辩家也没办法说服公鸡的主人 。三有限的自由和漫无边际的自由
现在我们把公鸡换成野鸡 。 如果说公鸡是有主的 , 或者说现在的主人花钱买了它 , 那么野鸡天生地养 , 没有人可以擅自做它的主人 , 当还它天性自由 , 解除绳索 , 放归自然 。于是 , 它可以到处乱跑 , 随地排便 , 可以去做上门女婿 , 也可以和别的野鸡争食 , 战斗力强的话 , 甚至还可以开了后宫 。如果它不小心被别的动物捕食 , 那也是它自己不小心 , 既不能怨天尤人 , 也不会有其它野鸡为它声张正义 。野鸡的鸡生 , 天真而烂漫 , 既没有义务作为负担 , 也没有权利可供主张 。 对后宫和鸡子鸡女的权利义务我们暂且不议 。四我们再把公鸡换成奴隶 , 绳子换成鞭子 。大家轻而易举地想到:必须去掉绳索或者鞭子 , 还复他的自由之身 。那么 , 现在的问题来了 , 获得自由身以后 , 此人的人生将类似于野鸡的鸡生吗?他可以是不是不受任何束缚了?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是不是可以凭借自身强壮的体格 , 为所欲为?答案是否定的 。最起码的 , 生活所需得用自己的劳动去交换 , 公共场所不能不讲卫生 , 看见美女不能蛮干 。想开后宫首先得养得起 。五帖主倒不是想说自然状态就是为所欲为和随心所欲 , 尽管事实必当如此 。 而是想说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是完全不一样的 。自然权利学说基于所谓的“自然状态”:平等自由 , 和平而互相没有伤害 。 由此证明 , 人生而有之或者说固有某些权利和自由 , 问题是“自然状态”只是一种美化 , 是理想主义的描绘 。自然状态的美好 , 类似于儒家对三代的美化 , 纯粹是糊弄人的 。就拿人身自由来说吧 。 既然是社会人 , 参与劳动意味着成为社会分工的一员 。 如果是给别人打工 , 在某种程度上讲 , 就是出卖人身自由换取劳动报酬 。 即使是自己开公司做老板 , 也得“业精于勤荒于嬉” , 不操心不行 。这个例子也许说服力尚且不足 , 但是我们总得承认:每个人的一生 , 都会受到各种牵累 , 家庭的、社会的 , 无法彻底摆脱 。因此 , 身为社会人 , 毫无束缚是不存在的 。 除非一个人跑进大山 , 自给自足 , 病了死了倒哪算哪 。然而 , 对于单数的野人还要自然权利干什麽?对于复数的野人 , 恐怕也很难实现:平等自由 , 和平而互相没有伤害 。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 , 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 , 一种是约定正义 。 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 , 比如火在希腊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燃烧的;而约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 , 如战俘赎金数量的多少等 。两种正义之说 , 正是自然法和社会法的区别: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自然权利 , 大体上就是: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 , 等等 。 并且 , 它们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不可侵犯和不可丧失 , 等等 。然而 , 真的是不能去细究的 。 譬如说生命权不能让渡 , 服了兵役上了前线 , 算不算得生命权让渡?人身自由权不可剥夺 , 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财产权不可放弃?赠与他人不行麽?……七当年那五月花号晃晃悠悠驶往广漠的新大陆 , 本是人类回复“自然状态”的绝佳机会 , 为什么还要制定《公约》?因为自然法没用 。在帖主看来 , 自然权利学说就是一个口号 , 一种对理想状态的诉求 。所有相关问题 , 归根结底还是前面说的:用绳子拴着鸡的做法是否正当合理?或者是:社会人受到的各种束缚是否正当合理?让我们简单的排查一下 。 首先 , 自然律的束缚是没法抵制的 , 譬如 , 人没有忽扇着两支细胳膊 , 就像小鸟一样飞翔的自由 , 也没有不吃不喝的自由 , 除非是想绝食 。而社会律的束缚 , 也是无处不在 。当然从理论上讲 , 社会是人组成的 , 一切规则都是人定 , 那么人也可以改变 。如果对公德规则不满 , 可以宣传新规则 。 如果对法律条文不满 , 可以推动修法 , 如果对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满 , 也可以推定改革 。但是 , 社会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 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 主张者得努力取得他人的赞同 , 形成一定的共识 。八在公鸡的例子 , 公鸡的活动范围就是半个圆 。 要想扩大公鸡的自由 , 有两条途径:把公鸡拴在院子中间 , 公鸡的自由就增加了一倍 。 也可以将绳子加长 , 使得公鸡活动半径加大 。如果能把绳子挣脱 , 它的活动范围就是整个院子 。 如果它溜出院门跑进大山 , 就成了野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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