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女子遭家暴却被判不予离婚,法官这样解释!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女子遭家暴却被判不予离婚 , 法官这样解释!
近日 , 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 , 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 。
去年6月 , 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 , 被施以暴行 。
事后 , 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
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 , 经3次庭审 , 法院判决不离婚 。
法官称 , 要给双方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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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暴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 家庭暴力 ,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由此可知 , 除了我们通常讲的打老婆 , 还有虐待老人、虐待孩子 , 以及妻子殴打老公 , 都属于家庭暴力 。
即使不动手 , 精神上的“冷暴力” , 如长期辱骂家人、威胁恐吓家人 , 也是家庭暴力 。
而且 , 情侣同居、夫妻离婚后同居等情形 , 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
在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中:
◎身体暴力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等 。
◎精神暴力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等 。
◎性暴力具体表现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 , 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 , 致对方不堪忍受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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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暴
一直以来 , “家庭暴力”始终是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 当暴力披上家庭的外衣 , 藏在以爱之名背后 , 不断露出獠牙 , 家庭中弱势的一方 , 该不该忍耐 , 能不能挣脱?无论出于什么目的 , 暴力就是暴力!不要隐忍 , 拿起法律武器 , 才是爱自己!
关于家暴在我国30%的已婚者都曾遭受家暴 , 6成人因为家暴自杀 , 每7.4秒就有一位受到另一半的殴打 。 (数据来自其他平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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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给大家一个更直观的感受——关于家暴的周期性规律:施暴——道歉——施暴 。 研究者发现 , 几乎所有的家庭暴力都经历了如下“三部曲”:第一阶段——争吵;第二阶段——暴力实施;第三阶段——施暴者的事后忏悔和示爱 , 其中第三阶段在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循环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
特别是女方还是社会群体所认定的“性别弱者” , 所以哪怕一次又一次施暴 , 在忏悔与眼泪的双重夹击下 , 还是会被原谅 。
要记住 , 百分之九十的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 , 特别是如果第一次被家暴不解决好 , 之后只会越来越频繁 , 一次比一次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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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家暴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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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后 , 报警应打110 , 而不是直接打派出所或片警的电话 。 报警时 , 明确向民警描述你被谁打、如何被打以及有多严重 。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 , 制止家庭暴力 , 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
如施暴人涉嫌犯罪 , 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如情节较轻 , 公安机关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告诫书一方面能够威慑施暴人 , 另一方面 , 受害人可以在有需要时将它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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