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私家侦探有资格对他人开展调查吗?女子花6.4万元雇人调查丈夫行踪

一女子为调查丈夫行踪 , 花6.4万元雇私家侦探搜集丈夫的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 。 不料 , “接单”侦探却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 最近 ,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北京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 采访人员发现 , 目前仍有不少私家侦探活跃在调查外遇、债务追讨等“业务领域” 。 律师提醒 , 虽然私人拥有一定范围的调查权 , 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侵犯他人权利 , 要担责 。
侦探私家侦探有资格对他人开展调查吗?女子花6.4万元雇人调查丈夫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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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资料图大订单让“侦探”获刑两年半去年3月 , 私家侦探王某接到了一份“订单” 。 吕女士想要雇佣王某 , 调查其丈夫的行踪 。
接单后 , 王某便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 , 在5个月时间里 , 获取到吕女士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个人信息 。 凭借这些信息 , 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 当年9月 , 王某被警方抓获 , 经查 , 王某在此次案发前 , 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
经审理 , 一审法院认定 , 王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综合全案证据 , 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罚金10万元 , 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
王某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其表示 , 调查行为是受吕某委托实施 , 据此获得报酬不属于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 此过程中仅调查了吕某丈夫一人 , 原判量刑过重 。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其虽是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 , 但并不能据此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也应当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王某具有的量刑情节 , 原判并无不当 , 故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大量侦探公司游走在法律边缘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现在有大量打着“调查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名义注册经营的私家侦探公司 , 业务范围大多集中在婚姻状况调查、行踪调查、债务追讨等领域 。 用搜索网站检索相关关键词 , 轻易就能在首页的10条搜索结果中 , 找到5家不同的“私家侦探公司” , 其中一家公司还号称其已“17年运作、办案上万件” 。
那么 , 私家侦探有资格对他人开展调查吗?公安部早在1993年 , 就曾发布通知 , 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等民间机构 , 原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也曾明确指出 , 严禁私人开办侦探业务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也表示 , “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 , 极容易越过法律的底线” 。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 , 私家侦探往往需要通过跟踪、窃听、秘密录像等手段 , 去获取客户想要得知的信息 。 毛立新表示 , 窃听、偷拍甚至是非法拘禁等一些秘密、强制的私人调查方式 , 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 , 被法律禁止 。 如果侵犯到公民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 , 则会如本案的被告人一样 , 构成刑事犯罪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本案中 , 吕女士作为委托人 , 却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 毛立新认为 , 如果吕女士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 , 其对配偶生活的知情权、忠诚义务的监督权则优先于其丈夫个人的隐私权 , 出于阻却责任 , 妻子则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犯 。
保护隐私才能让生活安宁这起案件引发关注 , 除了处于灰色地带的私家侦探业务 , 还涉及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 。 从山东“徐玉玉案”到近期脱口秀演员池子银行流水外泄 , 甚至每个人手机里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 , 都是个人信息没有被妥当保护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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