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还记得微软“传奇高管”吗?被判支付微软违约金120万元
出品|三言财经
去年9月 , 因《赚25亿的微软最年轻合伙人》一文 , 于伟被描述为“微软传奇高管” , 但其合伙人身份也引来了不少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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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微软官方发布声明 , 称报道严重失实 , 于伟从未担任过所谓的“微软高管” , 甚至还是因为道德诚信问题被开除 。 真可谓官方打脸 , 最为致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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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数据 , 近日 , 一则微软中国与于伟的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判决书公布 。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 于伟因违反竞业协议被判决向微软中国返还一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757378.08元 , 支付竞业违约金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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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该案件开庭公告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 , 该民事判决书时间为今年1月17日 。
也就是说 , 几乎在去年微软官方打脸于伟的同时 , 对于伟违反竞业协议的诉讼也同步进行中 。
于伟被判违反竞业协议
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75.7万
支付竞业违约金120万
判决书中 , 微软表示于伟于2011年1月12日入职 , 从事技术岗位工作 。 离职前 , 于伟任微软亚洲搜索技术中心合伙人、工程经理一职 , 负责人工智能在客户服务领域的应用和研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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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 公司与于伟存有竞业限制约定 , 竞业限制期限1年 , 于伟离职后存在竞业限制违约行为 。
具体表现为:于伟在“睿企”系列公司间接持有股份 , 在“睿安”系列公司任职 , 两家公司与我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
据此 , 微软中国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判决于伟:1、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129932.52元;2、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57378.08元;3、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 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而据判决书显示 , 此前微软中国和于伟曾就此事有过仲裁 , 仲裁以微软中国未能证明于伟与“睿企”系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能证明于伟为“睿企”系列公司提供了资金、技术或管理为由 , 裁决于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义务 , 驳回了微软中国公司的其余仲裁申请 。
微软中国不服该仲裁结果才再次提起上述诉讼 。
对此诉讼 , 于伟辩称 , 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 不同意微软中国的诉讼请求 , 称不存在竞业限制违约行为 。
为证明于伟违反竞业协议 , 微软中国向法院提供了补充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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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协商约定竞业限制 。 故对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竞业限制问题 , 从如下方面加以考量 。
首先 , 于伟是否为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综合在案证据及于伟陈述 , 于伟在职期间任微软亚洲搜索技术中心合伙人、工程经理一职 , 从事人工智能方面的研发工作 , 该职务层级及工作岗位决定于伟了解、掌握和接触相关项目规划、客户需求、团队人员配置以及技术资料等信息 。 据此 , 于伟确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
其次 , 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合法?
微软中国与于伟间约定有一年期的离职后竞业限制 , 双方间竞业限制约定地域范围为中国 , 相关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 属于有效约定 。 加之 , 微软中国业已如约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 故于伟确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义务 。
进而 , 于伟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
于伟称离职后回乡照顾母亲、为当地政府提供咨询 , 称与“睿企”、“睿安”系列公司无关 , 但结合在案证据 , 法院需要指出:在案的招聘广告、微信公众号文章等证据业已证明“睿企”、“睿安”系列公司的业务范畴指向智慧城市、平安社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等 。 再结合相关在案证据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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