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劫取他人手机后进行网贷自用怎样处理( 二 )
第三 , 后行为以平和手段转移被害人实际支配的财产 , 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 盗窃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 本案被害人刘某在手机被劫取后不知道王某登录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网上贷款 , 刘某不具有处分意识 , 所以王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意志 , 符合盗窃罪“主动获取”的行为属性 。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 , 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 “借呗”平台对支付宝用户授信后 , 只需要输入支付密码 , 信贷资金随即到账 , 可用于转账、提现、付款 , 因此信用贷款额度应视为用户的信用“钱包” , 支付宝用户对额度内的资金享有支配权 , 行为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转移网贷资金的行为 , 排除了他人对网贷资金的实际支配地位 , 实现了行为人对资金的占有 , 符合窃取行为特征 。
司法实践中 , 对行为人登录他人支付宝账号并转移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普遍认定为盗窃罪 。 将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和本案王某转移被害人支付宝账户信用“钱包”内资金作对比 , 两者的行为方式一致 , 均是“登录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输入支付密码、转出相应资金”;两者的行为后果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 前者通过减少被害人的债权 , 后者通过增加被害人的债务;两者的行为 , 目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 。 因此 , 笔者认为 , 行为人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网络贷款并转出的行为与直接窃取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别无二致 , 都是通过平和手段转移被害人实际支配的财产 , 后行为构成盗窃罪 。
文:赵平志、刘遥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原载:《检察日报》2020年6月5日第03版
转自:刑辩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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