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延险|“诈骗”300万女子的罪与非罪,航延险的废与立,以及险企的这些指摘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诈骗”300万女子的罪与非罪 , 航延险的废与立 , 以及险企的这些指摘
因为一个“骗保案” , 保险公司又一次受到了指责 。
事情是这样的 , 6月9日 , 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 , 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 , 犯罪嫌疑人李某从2015年至今 , 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 , 购票虚构行程 , 在累计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 。 目前 , 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 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其实 , 保险诈骗一直是行业性难题 , 此前 , 有关公安机关破获保险欺诈案的报道也不胜枚举 , 但是这次 , 为什么却引起了这么高的关注?更重要的是 , 除业内人士外 , 无论是法律界人士 , 还是一般读者 , 几乎都众口一词 , 认为问题出在保险公司身上 。
一是认为航延险设计本身存在太多漏洞;二是认为保险公司为尽职进行有效风控;三是认为这是薅羊毛 , 顶多是民事纠纷 , 而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甚至有观点认为 , 航延险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围绕该事件 , 『慧保天下』总结其中五大争议 , 一方面是业外人士观点 , 一方面是业内人士的回应 , 孰对孰错 , 各位看官自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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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一
薅羊毛 , 还是诈骗?
反对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 结合到本案 , 也即 ,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 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 。 但这并不意味着 , 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 , 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 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 , 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来源:***评论《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 , 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业内人士
客户还真不能因为财产保险赚钱 。 根据《保险法》 , 财产险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财产损失补偿原则” ,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 , 即客户不能因为财产险获利(赔偿金额超过其实际损失) , 而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
争议二
民事纠纷 , 还是刑事犯罪
反对意见1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才构成刑事犯罪:
【航延险|“诈骗”300万女子的罪与非罪,航延险的废与立,以及险企的这些指摘】(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
但很显然 , 李某既没有编造保险标的、也没有编造事故原因、更没有制造保险事故 , 达不到保险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
反对意见2
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 , 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 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 , 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 , 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 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 , 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 (来源:***评论《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 , 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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