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驴友“主动”失联,景区要其承担6.3万搜救费事件

罚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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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挺有意思的问题但是我觉得景区无权要求旅游者承担搜救费用。景区搜索只是它的公务行为,和报警差不多,儿子失踪父亲报警不算虚假报警,就算后面有隐瞒,行政处罚已经够了。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很多人会说,景区比较冤,这也确实是的,旅游者这样的行为也应该批评,这也不利于旅游经营者积极保障旅游者安全,经营者毕竟力量有限,游客千千万万,碰到十来个这样的旅游者景区想死的心都有了,还是奉劝不要随意惹事生非破坏大环境,免得真有一天狼来了。我谴责这样的旅游者,我谴责这样的旅游者,我谴责这样的旅游者。但谴责和索赔合理性不是一回事。法律有个比例原则,追责讲究过错原则,旅游者却实有那么点过错,但这其实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有相通性,景区作为经营主体,是强势一方,如果游客真失踪了,毫无疑问搜救是你的责任,现在游客是偷偷的溜出去了,你在一定的搜救排查后,应该是要设想到这样的可能性的,应该对摄像头什么的进行排查,查证旅游者已经出了景区,免去自己的责任。所以说这样的事件一靠宣传教育,二靠保险制度,三靠法律的威慑力(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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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不谈论对错)第一,可否罚款的问题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由上可知,峨边彝族自治县有权制定《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该单位是否有行政处罚权?网上居然找不到“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详细信息,从官网黑竹沟官网|峨边黑竹沟景区官网来看,这毫无疑问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一般来说,景区管委会是当地政府成立的派出机构,或者是旅游局或园林局的下属机构。当然还有可能是外包管理的企业。虽然各地规定不同,但县区一级的派出机构一般都没有执法权。作为县级的派出机构,应当是和当地镇办一个级别的,这个级别也没有执法权,镇办的执法权来自县级执法部门的“委托执法”,是由县级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盖的章也是上级执法部门的章。不管怎么看,这个单位都不是行政单位,当然也没有执法权。个人意见是,可以罚,但管委会不能充当执法主体。【未详细查阅当地法律法规,该答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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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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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自己作的人,我主张要罚到没有下次在去作的能力和条件,凭什么肆意浪费公共资源不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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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太好了就想着作死 坑了全家人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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