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造福,还是造孽?

文|庄志明律师昨天 , 再次看到“离婚冷静期”这个话题在网上火了 。其实这个话题 , 两年前在网上曾经深度讨论过 , 为此我也专门发过微博:离婚冷静期,是造福,还是造孽?
[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制度的一个倒退近日 , “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 , 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草案规定 , 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之后 , 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即说 , 离婚不是当场发离婚证了 , 而是要在“离婚冷静期”后主动申请 , 否则 , 这婚算不离了 。笔者旗帜鲜明地认为 , 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开历史的倒车 。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 准予离婚 。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 发给离婚证 。 ”这些规定可以说是经过革命先辈百年努力获得的 , 从此妇女地位直线提升 。搞个“冷静期”究竟给谁冷静 , 给搞家暴的冷静?给搞婚外情的冷静?给搞赌博成瘾的冷静?还是给婚姻中的受害者冷静?大凡准备离婚的 , 哪个不是经过千思万虑 , 权衡再三的?现在还设立个冷静期再冷静有必要吗?这是典型的脱裤子放屁的思维 。再说 , 如果设立离婚冷静期 ,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早深入人心 , 说改容易吗?朝令夕改的修改法律好玩?该冷静的不是离婚 , 该冷静的是一些人、一些部门对人家的离婚指指点点 , 横加干涉 。 都是成年人了 , 离婚不离婚的事自己做不了主 , 难道还得由政府部门指导?在离婚的问题上 , 政府没必要管的太宽太细 , 手伸的太长是给自己添堵 , 惹麻烦 。我断言 , 设立所谓“离婚冷静期” , 妇女将成为这一制度的绝对受害者 。 ]离婚冷静期,是造福,还是造孽?
2020年5月14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离婚冷静期”问题回应称 , 经研究认为 ,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 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 , 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 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法工委的回应正确吗?非常正常正确 , 滴水不漏 。我认真看了看对“离婚冷静期”的最新说法 , “离婚冷静期”的30天内 , 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反悔 , 你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的申请 。 貌似现在的说法和两年前的有所改变 。据中国妇女报14日报道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 实践中 , 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 , 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 , 不利于家庭稳定 。 为此 ,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 在此期间 , 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 对于这一规定 ,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 , 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 ,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在我看来 , 法工委滴水不漏的说辞只是从表面现象上的分析 , 透过现象看本质 , 或许会是另一番风景 。 说看问题 , 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 。首先 , 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 结婚未设置“冷静期” , 离婚设定“冷静期” , 这实际上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区别对待了 , 有失公平原则 。 如果非得给离婚设定“冷静期” , 那也应该给结婚设定同等时间的“冷静期” 。其二 , 设定“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条件我认为是杜撰编造的 。 “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 , “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 , 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 , 不利于家庭稳定 。 ”实际情况是 , 离婚登记手续并不简单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再对比下结婚登记的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从离婚登记和结婚登记二者的手续材料比较来看 , 离婚登记不存在“过于简便”的问题 。 更值一提的是离婚协议书哪是“简便”所能作出的 , 还不是千思万考、软磨硬泡、你争我斗的结果?经过这一艰难的过程 , 还不够冷静?至于“轻率离婚”的说法 , 我认为是无稽之谈 。 一方轻率地提出离婚 , 这是很常见的现象 , 但两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 这还叫“轻率离婚”?就我接受的N多离婚咨询和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 , 真的还没见过双方共同“轻率离婚”的 。 离婚纠纷中 , 大多的是万千犹豫 , 摇摆不定 , 对于绝大多数想离婚的人来说是“头天晚上千条路 , 第二天早上还是原路” , 继续凑合熬日子过 。担心离婚简便 , 离婚增多 , 那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意淫 , 根本就没有认真广泛地调查研究 。 双方轻率走进民政部门办离婚的说法 , 那是天方夜谭 。其三 , 设置“离婚冷静期”不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 实际情况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后 , 磨破嘴跑断腿 , 用尽各种手段 , 好不容易走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材料这一步了 , 你来个“冷静期” , 任何一方都有反悔权 , 这不是把人家几个月、几年费尽周折谈成的离婚的事又设了一道障碍?弄不好就成了搅屎棍 。离婚不是什么丢脸的事 , 但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 , 开始协议时 , 往往是夫妻两方谈(不愿对其他人讲) , 或许这还好谈一些 。 有了个30天“离婚冷静期” , 这段时间很容易有情绪波动 , 被七大姑八大姨知道离婚的事了 , 于是便是“你脑子进水 , 就这么便宜TA了?”“凭什么Ta想离婚就离婚?拖死Ta!”……人多话多 , 这时一方“冷静”了 , 去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申请 。 本来双方的矛盾可以了结的 , 因为“冷静期” , 从此又进入婚姻纠纷了 。 特别是有家庭暴力的情况 , 女性往往是弱势 , 又继续忍受无休止的暴力 。 本以为侥幸能从坑里爬出来的 , 结果又陷进去了 。 对于孩子来说 , 父母不和谐的婚姻是注定的灾难 。故我对“离婚冷静期”的评价是 , 瞎子戴眼镜——多一层不如少一层 。其四 , “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 不是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理由 。 起诉离婚本来就和“离婚冷静期”是不搭边的 , 或者说 , 起诉离婚虽说没有“离婚冷静期” , 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有“冷静期”的 。原告提交离婚起诉状 , 并非提交之日就可办理离婚 , 从提交材料到开庭审理 , 从开庭审理到作出法律文都需要一段时间 , 这段时间足以“冷静”了 , 是坚决将离婚诉讼打下去 , 还是撤回离婚诉讼 , 有的是时间 , 足够的时间 , 所以说离婚诉讼本来就和这个“离婚冷静期”没关系 。说没关系其实也有关系 , 如果在立法层面上一定设置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 , 那大概率的可能是将一些本能相对轻松办结的协议离婚倒逼成了起诉离婚 , 增加了法院诉讼的工作量 , 当然了 , 这也增加了律师的业务收入 。笔者倒是慈悲 , 不希望“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给我等带来更多的诉讼创收来源 。 最后笔者很好奇地问一句 , 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 “对于这一规定 ,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 , 这“绝大多数”数字怎么来的 , 他们究竟怎么想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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