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股宝|为发新产品拉踩同行,刷屏基金圈!这家公募惹公愤( 二 )
新基金发行时营销宣传出现的违规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
此前 , 深圳证监局、深圳银监局、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等监管机构曾联合发文 , 重点规范公募基金公司等机构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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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基金公司都对营销宣传这块很紧张 。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表示 , 基金行业确实存在许多营销宣传推介上的问题 , 现在监管部门对规范营销宣传非常关注 , 而且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 , 但最近更令行业感到紧张 , 多个监管部门正在密集联合发文关注金融营销 。
华南地区一家中型基金公司内部人士也向券商中国采访人员坦言 , 公司内部也收到类似的文件通知 , 接下来在基金营销宣传上也会采取比较谨慎的做法 。 “现在是关键时刻 , 需要小心翼翼的 。 ”上述人士称 。
据悉 , 在密集发布的文件中 , 其中一份来自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的文件指出 , 去年以来 , 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措施持续深化 , 股票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 , 权益类基金销售呈现回暖态势 。 在此背景下 , 多数基金管理人能够理性应对 , 匹配自身管理能力 , 主动控制募集规模 , 市场反响较好 。 但近期在日常监管中也发现 , 个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行为上不够审慎 , 部分宣传用语涉嫌误导 。 为此 , 相关证监局已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 ,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
该文件还强调 , 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 , 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 , 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 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 , 提示产品收益波动风险 , 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 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经理专业背景信息的 , 应当客观、准确提供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 , 不得简单以“从业年限”等信息进行列示 。
本文作者:瑞秋 , 来源:券商中国 , 原文标题:《刷屏基金圈!这家公募惹公愤 , 为发新产品拉踩同行 , 监管正重拳治理违规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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