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公社|税务实操: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务实操: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天道诚财务智库
文章引自:小颖言税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政策梳理
(一)概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 设立分公司 ,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分公司登记规定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时间
(1)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
(2)经批准之日30日内
4.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仸职文件和身仹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框架下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 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 除另有规定外 , 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
1.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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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一本省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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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外省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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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税款计算方法
①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②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③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本省+外省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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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参与税款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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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不分配税款的情况
①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 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 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③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 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④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 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
(4)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四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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