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莱西法院两案入选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半岛采访人员 王洪智 通讯员 王宏
案例一
滥伐林木334株遭举报被行政处罚 一男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败诉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1日,莱西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村庄南侧砍伐树木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经查,张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李某砍伐该村南侧的树木334株 。经鉴定,涉案砍伐柳树总材积为5.5752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2425元 。
2019年1月15日,莱西市森林公安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补种5倍林木即167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9700元 。
2019年7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该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我砍伐的林木是苗圃中的病死树,是处置我的私有财产,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苗圃中树木不属于森林资源,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森林公安部门的处罚和物价部门的鉴定行为没有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某称 。
【庭审直击】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一家农业生态开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土地租赁合同,称其租赁该公司的土地种植苗木,办理了苗木经营许可证,系合法行为 。该局辩称,张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允许种植苗木,其是在砍伐林木之后才办理的苗木经营许可证,不影响对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为支持该意见,该局提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某和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委托李某无证砍伐柳树的事实 。”该局表示 。
争议焦点一:
原告砍伐的树木是否属于森林资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仅提交了非本人为法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主张其种植苗木的合法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在砍伐树木之前已办理苗圃证或采伐许可证 。因此,其主张所砍伐的是苗圃中的树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根据该规定,张某砍伐的树木属于森林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张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其所采伐的林木木材积量、价值已经鉴定机构鉴定,该局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
争议焦点二: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保障了张某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将有关文书依法送达张某,行政程序合法 。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
综上,法院认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2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张某称,其砍伐树木的行为系对苗圃的管理,且砍伐的树木系苗圃中的病死树木不应受到处罚 。但张某提交的系企业工商登记而非苗圃证 。我国现有森林资源依法受保护,对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砍伐行为,法律一律予以禁止 。
案例二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2只 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以来,孙某先后在莱阳市团旺镇杨家白庙村、莱西市望城街道南马庄村东北树林处、望城街道东冯北村等处,使用气枪、鸟网等非法猎捕红隼1只,花头鸺留鸟1只,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40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鸟类中花头鸺留鸟、红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等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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