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聚企业管理咨询|创业融资,切莫触碰“非法集资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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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企业成长道路上的必然需求 , 合理的民间融资能促进经济活力 , 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缓解资金紧张 。 但是 , 在具体的募资操作过程中 , 企业和机构应守好底线 , 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罪”泥坑 。
近年来 , 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 在金额、涉案人数、影响范围等多个方面均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发展态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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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 , 非法集资还呈现出通过网络传媒实施诈骗的现象 。 部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项目信息 , 所得融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 , 由于项目虚假 , 融资进入“滚雪球”状态 , 一旦资金链断裂 , 融资必然无法按时归还 。
而非法集资被取缔后 , 数量庞大的投资者进一步的讨债行为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
然而 , 融资却是企业成长道路上的必然需求 , 企业该如何做 , 才能避免触碰集资诈骗罪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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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墓地融资:
2015 年 2 月 , 黄先生与朋友高先生一起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 , 由于成立公司时资金不足 , 他们通过中介公司采用过桥资金出资的形式 , 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 , 公司注册资金为 1000 万元 , 由黄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
公司成立后投资了几个项目 , 但这几个项目都不是很理想 。 公司股东高先生去上海考察回来后给黄先生提了一个建议:“上海的墓地很值钱 , 很有市场前景 , 我们可以以投资墓地的名义吸引更多的人投资 。 ”
高先生建议:“我们可以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 , 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 利息为每月五分 , 吸引来的资金一部分用于购买墓地 , 一部分用于偿还之前的利息 , 一部分用于投资购买股票 , 一部分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 这样资金不在同一个篮子里 , 肯定不会亏损 , 而且即使亏损了 , 也是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 , 跟我们股东没有任何关系 , 实在需要 , 我们还可以变卖名下的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 ”
黄先生听了高先生的提议非常心动 , 毕竟公司现在资金有些紧张 , 这样做可以大大缓解资金压力 , 但对高先生所说的“如果亏损了属于公司行为 , 跟我们没有关系”这一点 , 黄先生还是有很大的疑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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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实际上 , 高先生如果按照上述的想法实施 , 将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
所谓集资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案的关键 , 实践中通常有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 , 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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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例来看 , 高先生所提议的项目 , 实际上是以投资目的为由吸引客户将资金借给公司 , 但公司在收到资金后 , 如果不将资金用于指定项目 , 而是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过去的高额利息 , 由于利息达到月息五分 , 通过正常的经营根本不可能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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