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第一份工作|央企股权激励 贵在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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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 据介绍 , 《指引》是在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制订 , 与国务院国资委此前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衔接一致 , 重点回答了操作问题 。(人民视觉/图)
日前 , 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对外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 总的基调是增加对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励 ,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某些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 进一步市场化与放权 , 有利于央企吸引与留住人才、促进创新 。
长久以来 , 央企及国企的股权激励是个难题 。 相对而言 ,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较简单 , 除了证监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规定之外 , 实践上 ,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拿出激励方案 , 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基本就行了 。
央企及国企理论上是“全民所有” , 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 但国资委官员并不是真正的股东 , 内心得绷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弦 , 所以 , 在股权激励上谨慎其事是可以理解的 。
这中间的关键在于把握一个合适的度 。 两种极端都不可取 。 如果把股权激励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而一味拒斥 , 那可能因为留不住人才 , 反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贬损 , 事与愿违 。 反之 , 如果股权激励规则过松且缺乏监督 , 并非所有者的高管掏空企业资产也是有可能的 , 此前已有过许多教训 。
可见 , 合理的股权激励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 而无激励、激励不足与完全把激励权力下放 , 都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这个指引旨在找到这样一个中道 。
指引规定 , 中小市值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 ,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 , 可适当上浮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比 , 原则上应控制在3%以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 , 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至5%以内;董事、高管的权益授予价值 , 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 , 不再设置调控上限;除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之外 , 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 基本的精神是明确划有边界 , 但划的边界更宽 , 且边界内自由度增加 。
此外 , 证监会2009年出台备忘录 , 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但这些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 当然这些人要回避表决 。 但此次的指引则规定 , 在央企上市公司 , 这些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都不得参加激励计划 。 这样一刀切是合理的 。 民企可以做的事情央企不全都可以做 , 是因为央企这样做 , 有利益冲突问题与亲属腐败嫌疑 。
这个指引有一个大背景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资委职能要从管企业为主转为以管资本为主 。 国资委主任郝鹏撰文认为 , 后者更加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法人财产权 , 这个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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