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指引弱化盈利考核财政部发布指引弱化盈利考核 引导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
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 (任妍)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在畅通金融服务毛细血管、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仍存在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 。
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采访人员就《指引》有关情况回答了采访人员的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应依据《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
四个维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归纳共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 。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
【财政部发布指引弱化盈利考核财政部发布指引弱化盈利考核 引导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 二是鼓励业务拓展 。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 。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
四是强化正向激励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
三个层面实现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共用一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业务模式和机构定位上的异同,《指引》在绩效指标体系设置上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
一是在指标设置上“合二为一”,选取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担保费率、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担保、再担保机构通用的评价指标,构建统一的指标体系 。
二是在分值设定上“一分为二”,分别编制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评分表,并针对再担保机构不开展直保业务以及发挥体系龙头作用的特点,适当降低其经营能力指标分值,提高体系建设指标分值,体现各有侧重 。
三是在具体操作上“统分结合”,既统一给出了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评分标准,供参考使用,又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因地制宜”、“量体裁衣”,适当调整指标及分值,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
两项规定明确适用融资担保机构
《指引》适用于哪些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明确界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范围,《指引》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义,即“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
二是实施名单制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对于名单外的国有控股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
此外,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统一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管理,但考虑到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定位特殊、单笔规模更小、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指引》另行设置了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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