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美国给杀人警察判刑?美国前检察官:呵呵(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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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巴特勒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文章)
“控告一名警察从一开始就是事倍功半的” , 巴特勒继续介绍说 , 这一方面是因为出庭作证 , 而且时常是作为主要证人的其他警察 , 往往不愿意配合检察官指控涉案警察的工作 , 甚至会表现得充满敌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相关法规 , 也令陪审团更容易从警察的视角去评估案件的证据 。
“即便陪审团认为(警察)犯罪了 , 他们通常也不愿意(给警察)定罪 , 因为他们会认为惩罚一个因执行自己的职责而犯下错误的警察是不公平的” , 巴特勒写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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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巴特勒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文章)
因此 , 巴特勒指出 , 用什么罪名去起诉一个警察就至关重要了 。
随后 , 巴特勒结合弗洛伊德和乔文的这个案子阐述说 , 涉及杀人的犯罪一般包含两个因素 , 一个是行为 , 一个是动机 , 其中“行为”层面是致人死亡 。
然而在弗洛伊德之死的案子中 , 巴特勒认为想在行为层面坐实乔文的罪名是有一定困难的 , 因为从弗洛伊德的尸检报告来看 , 他的死与他自身存在的健康问题有关 , 这就意味着控辩双方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 , 请来各自的专家去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分析这个尸检报告 。
对此 , 巴特勒认为陪审团在面对这个问题是应该从“常识”的角度去破题 , 即弗洛伊德的死基本上不可能只是一种偶然 , 而是与乔文采用的压脖子这种危险的制服动作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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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巴特勒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文章)
除了在行为层面对乔文定罪存在一定难度外 , 在动机上对这名涉嫌杀害弗洛伊德的警察进行指控 , 难度则更大 。
巴特勒就表示 , 这是因为在“动机”层面 , 要看被告在受害者遇害时的是怎么想的 。 他举例说 , 比如对于醉驾撞死人这种意外杀人的案子 , 被告更容易被定为“过失杀人”;而对于情绪上头后所发生的那种“激情杀人” , 则更容易被定为“误杀/非预谋杀人” 。 至于谋杀 , 则是所有杀人罪中最严重的 。
但在明尼苏达州 , 若想按照弗洛伊德的家人和律师表示的那样给乔文定罪“谋杀” , 检察官就得证明对陪审团证明乔文有杀死弗洛伊德的动机 。 巴特勒认为 , 这就不如从“三级谋杀”入手起诉乔文了 , 因为陪审团只要检验乔文的行为是否“非常危险”(eminently dangerous) , 是否对人的生命表现出一种堕落的冷漠(depraved indifference)就可以了 , 而检察官也更容易结合此案的证据去证明在弗洛伊德已经求救的情况下 , 乔文仍然选择践踏他生命的行为有多么残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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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巴特勒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文章)
最后 , 巴特勒再次表示 , 他虽然完全理解人们希望乔文获得一个与他的罪孽程度更相符的罪名 , 即“一级谋杀”这种将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 , 而不是最高刑期25年的“三级谋杀”(而且警察还更不容易被判到顶格的刑期) 。 但他认为只要能将乔文定罪为杀人犯 , 这就是会伴随这个肇事警察一辈子的标签 。 所以他更支持用“三级谋杀”这种定罪机会更大的罪名去起诉乔文 。
不过 , 巴特勒同时也指出 , 乔文也仍然存在被判无罪的“风险” 。 他说 , 一旦出现这种局面 , 这将不仅仅是检察官的失败 , 更是所有希望看到正义得到伸张的美国人的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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