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黑中国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6月1日正式实施 多开药将被“拉黑( 二 )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 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 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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