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民泰银行支行副行长萝卜章狂骗43亿 竟是为还高利贷( 二 )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 , 倪某伙同洪某、鲁某及其他中介人员 , 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 ,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 , 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 , 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 , 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 。
以其中一起案件为例 。 2015年8月 , 倪某为归还通过鲁某所借的2亿元债务 , 提议并结伙鲁某及其他中介人员 , 利用其和鲁某分别控制的杭州锦瑞传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付款人、杭州沙鱼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 , 签发无真实贸易、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20张 , 金额共计11亿元 。
而后 , 倪某使用伪造的业务材料、票据业务用章 , 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5.690, -0.07, -1.22%)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和某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等多家后手银行 , 骗取汇票贴现款10.7291亿余元 。
骗取汇票贴现款后 , 倪某和鲁某各实际使用5亿余元贴现款 。 倪某主要用于归还债务 , 少部分以投资名义出借给他人;鲁某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 。
伪造负责人身份
骗取贷款29.2亿元
除了票据诈骗13.6亿元 , 倪某等人还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 。
前面已经提到 , 倪某于2015年3月被撤销了副行长职务 。 但是其利用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营业执照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 冒充该行负责人 , 从事骗取其他银行汇票贴现款的活动 。
经查明 ,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 , 被告人倪某多次伙同洪某及其他中介人员 , 先由中介人员联系急需融资的公司 , 由该公司作为付款人 , 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 , 再由倪某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 , 冒充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 , 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 , 骗取汇票贴现款 , 转入开票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
开票公司收到贴现款后 , 除支付巨额好处费给包括倪某在内的中介人员外 , 占有使用绝大部分汇票贴现款 。
以下面这起案例为例 。 2015年6月 , 天津冶金集团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轧一钢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融资 。 经中介人员联系 , 倪某伙同洪某为牟取巨额好处费 , 同意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作为直贴行参与 。
同年6月4日 , 天津轧一钢铁公司签发出10张商业承兑汇票 , 金额合计10亿元 。 同日 , 倪某等人采取手段 , 为该1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 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 , 骗取贴现款9.7494亿余元 。
收到上述贴现款后 , 天津轧一钢铁公司以融资服务费名义支付中介费7194万余元 , 其中倪某方面分得500万元 。
整个过程环环相扣
贴现转贴现一日完成
裁判文书显示 , 在本案中 , 倪某等人的骗局环环相扣 。
法院认定 , 本案中 , 倪某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给持票人贴现 , 但该行并无资金直接支付贴现款 , 需要中介人员去找出资行 , 但出资行为规避风险 , 需要再找符合出资行授信要求的其他银行作为“过桥行”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无论有多少家银行参与其中 , 也不管这个交易链有多长 , 各节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均在一天内完成 , 待贴现款从出资行汇出 , 最终汇入开票企业后才实际交付汇票 , 均符合票据贴现一手交票一手交钱的本质特征 。 本案实质上是由中介人员撮合 , 采用汇票贴现和转贴现的交易手段 , 利用倪某的身份假冒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作直贴行 , 再通过“过桥行”、出资行转贴现 , 由出资行实际出资 , 环环相扣完成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过桥行资金的最终目的 。
法院同时认为 , 在骗取贷款犯罪中 , 倪某经中介人员介绍 , 与出票人通谋 , 以直贴行的名义参与实施 , 如没有其假冒瓜沥支行名义作为直贴行参与其中 , 转贴行与出票人并无直接关系 , 必然不愿意作为直贴行参与票据贴现 , 且出票人未能找到直贴行 , 自然不会签发无资金保障的商业承兑汇票 , 故倪某在最终骗取银行资金起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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