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制报|两“老赖”限飞记


近日 , 昆明市两级法院通过布控 , 抓获两名企图蒙混过关、乘坐飞机的“老赖” 。 被抓获后 , “老赖”们无不表示后悔 。
护照“0改O” 多次乘机得逞
近日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门口警灯闪烁 , 干警火速集结 , 驱车赶往长水机场 , 目标是拦截下欲乘机离开的“老赖”陈某 。
陈某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 , 2019年1月25日 , 昆明中院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 一年多过去了 , 陈某一直没有消息 。 当日 , 昆明中院执行局突然接到陈某持护照欲乘飞机离昆的线索 。 执行干警火速赶到机场 , 将限制高消费人员陈某带回法院 。
限高人员为何能买到机票?陈某称是其公司帮忙买的 。 原来 , 她未使用身份证 , 而是用了护照 , 并将护照号码中的数字“0”改为字母“O” 。 靠篡改后的护照 , 陈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3次乘坐飞机 , 不料这一次栽了 , 没有逃过法眼 。
昆明中院执行局财产保全处副处长宋云明告诉陈某及其律师 , 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后 , 应遵守法律规定 , 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不得有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陈某违反限制消费令相关规定 , 多次乘坐飞机 , 应受到处罚 。 昆明中院对陈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 昆明中院执行局敦促其尽快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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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5年未现身 被拦下立即还款
2014年10月 , 高某借款给杨某 , 双方约定短期内还清款项 。 但杨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 , 以各种理由推脱 , 不愿偿还剩余借款 。 高某多次向杨某催要借款无果 , 遂将其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在法官主持下 , 双方达成调解 , 约定杨某于2015年9月前还清剩余借款 , 并支付利息 。 调解书生效后 , 杨某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 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鉴于杨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五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 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5月15日 , 法官接到机场警方的电话 , 杨某突然现身长水机场 , 要从昆明飞往澜沧 , 在登机途中被警方拦下 。 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派出两名干警前往机场 , 将失信被执行人杨某带回法院 。
承办法官向杨某宣读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后 , 杨某当场承诺立即履行 , 并联系亲友将执行案款送到执行局 。 随后 , 杨某现场将执行案款交付高某 。 至此 , 该案执行完毕 。
释法
失信被执行人将处处受限
法官指出 , 大多数失信被执行人是故意逃避还债义务 , 不履行到期债务 , 严重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 会给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追讨成本和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 , 生活中很多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 甚至会受到法律制裁 , 得不偿失 。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 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G字头等级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等级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同时 ,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其他信用惩戒 , 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 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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