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罚5万!6月1日起施行
地下黑诊所、游医类、
非法医疗美容.....
无证行医
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
6月1日起 ,
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
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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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对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
对比可以看出 , 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比 , 明确了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 , 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最低罚5万!6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 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基本医疗促进法》新处罚依据
《基本医疗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按一万元计算 。 ”
“违反本法规定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 6月1日起 ,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 , 将优先适用《基本医疗促进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无证行医者以及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否则 ,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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