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民法典何以为“典”( 二 )


同时,依据体系性科学,我国民法典编纂还采取了总则和分则相互区分的模式 。原因在于,这种法典编纂方式不但是体现法律关系逻辑和民事权利区分科学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是学习研究、贯彻实施民法的最佳方式 。所有的民事活动中都会有民事主体、民事权利,都会涉及民事责任 。如果民法立法按照具体的民事活动情况来编写的话,那么,每一个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中都要详细地规定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应该怎样,这样立法就必然大量重复 。因此,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科学借鉴了数学上“提取公因式”的做法,把民事活动中具有共同性的规则“提取”出来,作为一般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之中 。然后,民法典又把具体民事权利按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区分来划分为多个分则,在这些分则之中展现各种权利及其相对具体的要求 。这样的法典编纂方法,不仅仅极大节约了立法成本,而且也为我们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引 。
科学立法居于立法原则的首位 。将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体系化科学编纂为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正是贯彻科学立法原则的结果 。总体而言,本次民法典编纂按照体系化科学的要求,消除了原有民事立法散乱且存在内在混乱的弊端,遏制了立法盲目和冲动,实现了民事立法体系的极大改进,充分彰显了民法发展史上曾倡导的“体系化效应”的积极作用,民法典被定名为“典”,可谓实至名归 。我们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典,也应对民法典的体系性科学予以充分尊重,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民法典立法目的的实现,并以此更新、完善民法理论知识,提升民法分析和裁判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民事活动 。
(来源:光明日报)
【立法民法典何以为“典”】【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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