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青辣妈邦|石家庄这家快餐店“鸭肉变牛肉”,内幕曝光!铁证如山


有些商家为追求更大的利润往往在牛肉原料上做文章 , 以次充好甚至用其他肉类冒充牛肉来欺骗消费者 。 近日 , 石家庄裕华法院就审理一起将鸭肉“化妆”成牛肉的合同纠纷案件 。
【河青辣妈邦|石家庄这家快餐店“鸭肉变牛肉”,内幕曝光!铁证如山】据原告尚某称其在浏览网页时被被告郝某、梁某发布的一则快餐店转让消息所吸引 , 该消息称快餐店位于万达商圈 , 面积不大但生意火爆 , 每天营业额在5000到8000元左右 。 尚某很是心动 , 随后与被告郝某取得联系 , 并询问转让的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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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在具体沟通转让细节时被告郝某向原告承诺不仅会提供品牌 , 而且还会提供相应加工设备、烹饪技术以及牛肉制品货源 。 原告尚某说正是看中二被告所说的“烹饪技术”、物美价廉的牛肉进货渠道才下决心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 , 并于2019年4月分两次将转让费287000元打至被告郝某银行卡中 。
但接手快餐店后原告尚某才发现 , 二被告所谓的“烹饪技术”和牛肉进货渠道竟是隐蔽在一处民宅里通过添加腌制调料将鸭肉“加工”成牛肉 , 再拿到快餐店进行烹饪售卖 。 这时二被告才不得不向尚某吐露实情 , 所谓的牛排不过是鸭肉加工而成 。 原告尚某认为二被告通过欺诈的手段隐瞒快餐店实际运营情况 , 并且在原告反复询问其有关牛肉进货渠道等相关事宜时仍故意欺诈 , 直至收到转让费才告知原告实情 。 故原告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转让费287000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
负责该案的裕华法院张聪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本案中 , 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的洽谈过程中 , 原告曾询问被告牛肉是否有自己的货源能买到便宜的 , 被告答复有固定的供货商 , 利润空间会比较大 。 但在原告支付完毕转让款 , 双方签订合同后 , 被告却告知原告用鸭肉代替牛肉作为食材 ,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 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 , 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支持 , 二被告应返还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的原告转让款287000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
被告梁某、郝某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后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石家庄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文:河北青年报实习采访人员王郭君
编辑:孙晓华 责编:李媛 监制:李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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