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家养畜禽范围不包含狗,并不意味着不能养( 三 )


问:狗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 , 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目录》?
答:《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 , 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 , 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 。 狗的驯化历史悠久 , 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 , 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 , 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 。 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 , 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 , 如韩国《畜产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 。 还应看到 , 随着时代进步 , 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 , 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 。 《目录》属于正面清单 , 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 , 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 , 并不意味着不能养 。 对于狗的管理 , 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 , 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 。 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 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 ,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 实现规范管理 。
问:《目录》中的畜禽和我们在野外见到的野生动物有哪些区别?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 , 请问有什么具体考虑?
答:《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 。 众所周知 , 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 , 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 , 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 , 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 , 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 , 有一定的种群规模 , 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 , 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
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5400多种、鸟纲动物9800多种 , 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 。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 , 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 , 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 , 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 , 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 , 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 , 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 , 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 , 不宜列入《目录》 , 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
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 还有一些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 , 请问下一步蛙类管理有什么考虑?
答:蛙类是两栖动物 , 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 , 不能列入《目录》 。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 , 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 , 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 。 为此 , 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 , 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 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 下一步 , 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 , 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 。 关于虎纹蛙 , 我们将和林草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 ,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 。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 对部分蛙类管理划分进行明确 , 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 。 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 ,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 , 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
问:据了解 ,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 , 一些养殖户提出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问题 , 请问农业农村部门如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答: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 , 国家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 , 今天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 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 , 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 。 农业农村部也高度重视 , 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 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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