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每经特约评论员 鲁子舜
今年2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此后不到3个月 , 甘肃、湖南、湖北等多地人大常委会也分别作出相应决定 ,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 有的地方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执法检查 。
不过 , 从这一段时间的实施效果看 , 要想实现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单纯靠上述决定是不够的 。 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实施过程中 , 现行的野生动物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不断暴露出来 。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11月8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 虽然此后历经多次修改 , 但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
一是监管和执法漏洞较多 。 比如 , 法律规定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猎捕活动进行监督 , 但实践中怎样监管却遇到了不少问题 。 执法人员普遍疑惑的是:这种监管是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还是全过程监管?是监管人员随猎捕人员一起行动还是每次行动后对猎物进行清查?由于猎捕活动持续时间久加上野生动物数量不清 , 对猎捕活动的监管 , 除了随机的突击检查外 , 实践中基本上靠猎捕者自觉 , 因而监管效果很容易打折扣 。
二是法律对我国复杂的自然生态环境缺乏统筹考虑 。 比如 , 一些山区野猪繁殖力非常强 , 而且经常侵入农田 , 甚至进入村庄 。 如果不允许猎捕 , 农民面对野猪的侵袭不断增多 , 不安全性越来越高 ,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补偿机制 , 但毕竟是事后的、被动的 。 如何更好地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护的平衡 , 需要进一步考虑 。
三是禁止交易和禁食野生动物 , 还要考虑人工养殖业、中医药业等行业的问题 。 比如 , 牛蛙和小龙虾 , 从业者达到数百万人 , 其他不少野生动物驯化养殖的从业人数也都相当可观 。 全面禁止交易和禁食野生动物 , 这些从业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 也值得深入研究 。
今年4月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 文件包括了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17部法律 , 其中就有野生动物保护法 。 这意味着 ,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正式提上日程 。
我们期待此次法律修改能够进一步提升立法理念 , 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 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出发点 。 在具体制度上 , 尤其是要明确公众参与制度 , 让公众充分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的各个环节 。
另外 , 还要考虑确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滥食和非法交易等行为 ,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监管不力的 , 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从而使法律能够长上“锋牙利齿”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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