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有人被砸中太阳穴,有人诉讼五年无结果( 三 )


西安一小区电梯里贴有高空抛物危害的提醒 。但就像林小海那样 , 由于起诉时距离案发时间过长 , 或者取证困难等原因 , 很多案件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抛物者或侵权责任人 。被硬质长木杆砸中轿车的姚伟 , 因为无法确定木杆的具体落出位置 , 将涉事楼栋中的32人告上法庭 , 最终 , 无法自证清白的17户居民每户补偿了姚伟车辆修理等费用763元 。而吉林人梁庆峰已经去世6年多了 , 责任人至今没有找到 。梁庆峰出事时45岁 , 2013年11月23日 , 他去姐姐家办事 , 同去的还有邻居梁贵 。 出了车库门 , 梁庆峰先跑了几步 , 大概隔着5 , 6米远 , 梁贵还没来得及追上他的脚步 , 就听到楼上咕咚、咕咚两声 , 掉下来两块冰溜子 。 一块砸到梁庆峰的肩膀 , 另一块砸到他的太阳穴 , “血直往外流” 。梁庆峰的家人用毛巾塞住他的太阳穴 , 把他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 。 医院记录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 , 颅骨凹陷骨折 , 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脑挫裂伤 , 颅底骨折并耳漏、头皮裂伤” , 当日急诊紧急进行了开颅手术 。 整个治疗过程历经5个月 , 梁庆峰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梁庆峰的家人认为 , 是同楼的3个住户维修楼顶的一处排水口 , 但未安装排水管 , 致使新修的撮子状排水口在冬天结成了冰溜子 , 引发悲剧 。 但由于事件发生时并没有第一时间请警方调查 , 也没有获得明确证据能够举证“冰溜子”到底从何而来 ,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据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显示 , 与此事相关的诉讼从2014年开始 , 持续了五年之久 , 在开发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院之间辗转多个来回 。 被告人也由最初的3名住户变成了全楼相关的18名住户 , 但因证据不足 , 梁庆峰家人的诉求被法院多次驳回 。 一审法院甚至认为“冰溜子”系自然原因形成 , 并非抛掷物 。 梁庆峰的家人再次提请上诉 。 2019年3月29日 , 吉林省高院以基本事实不清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 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审将该案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审 。高空坠物:有人被砸中太阳穴,有人诉讼五年无结果
浙江宁波一小区花14万装摄像头防高空抛物 , 有240多个监控画面 。回应呼声种种争议之下 ,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强调具体侵权人的责任 , 即谁抛谁负责 。 对于无法查明抛物者的 , 仍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但增加了补偿后可以找到侵权人要求追偿的表述 。 此外还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参与《民法典》编纂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 , 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完善高空抛物规则的呼声很高 , “所以中国法学会专门召开过一次研讨会 , 去讨论这个问题 。 ”11年前 , 王轶也曾参与过《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讨论 。 他记得 , 侵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开了最后一次研讨会 。“大家达成的共识非常明确 , 至少得有一些线索和证据表明 , 哪一户人家或者哪几户人家有嫌疑 , 比如平时就有随意抛物的劣迹 , 或者有其他的证据和线索 , 指向某一户或者某几户 , 他们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 因为这个举证责任如果分配给受害人的话 , 是受害人无法完成的任务 。 有哪个人走路的时候还会一直抬头看着天 , 看着旁边的建筑物?这对受害人来讲要求实在是太苛刻了 。 当时基于这样的考虑 , 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 如果不能举证自己不是加害人 , 或者家中根本没有这个物品 , 那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 ”王轶回忆 。另一方面 , 《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在表述过程中明确写为“补偿” , 而非“赔偿” , 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补救 , 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 体现出的是立法追求的利益平衡 。 至于补偿的数额和方式 , 也要参考受害人的具体情况 , 有无社会保障和保险的补偿 , 以及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自身的经济状况 , 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 并不是简单地对应付的补偿款进行“公摊” 。但《侵权责任法》出台后 , 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则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 比如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 , 在接警办案过程中 , 仅仅把这类事项当作民事争端 , 没有及时履行职责 , 查明加害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 , 他们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 这一规定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37条——有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王轶说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作的修改 , 是把以前没有明言的一些规则说明白 , 另外也是对法律施用中存在的理解偏差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 , 回应了草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呼声 。实际上 , 无论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 , 还是即将颁布的《民法典》 , 高空抛物案件的难点 , 还是取证问题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攻民商诉讼的律师柳洪强打了个比方 , “比如说一个人被砸了一个内伤 , 过了几天后起诉 , 说前几天在这里经过然后受伤 , 此时的诉讼请求可能最终法院不会支持 。 ”因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就是在事发地受的伤 。 因此 , 他建议 , 高空抛物发生时 , 立即报警 , 由相关部门取证、鉴定伤情 , 是首要的事 。在柳洪强看来 , “《民法典》的根本目的仍在于让受害人得到实际侵权人的赔偿” , 但案件判定的难点仍在于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上 , 这不仅仅需要物业服务公司等机构对建筑物风险的大力排查 , 也需要社会各监控机制的完善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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