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二 )
《通知》明确 , 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 《通知》提出 , 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
《通知》显示 , 广州市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文件对登记范围进行了限制 。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 , 一律不予确权登记;此外 , 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不在登记范畴 。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可进行登记 。
《通知》对登记主体有严格的界定 。 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 , 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
对于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 ,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 , 《通知》要求 ,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 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 , 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
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 , 《通知》提出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 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 , 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 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 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 经村(社)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 , 予以确权登记 。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 , 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
【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本组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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