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受性侵儿童:“性同意年龄过低,有人钻空子”( 二 )

曝光受性侵儿童:“性同意年龄过低,有人钻空子”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未满18岁定义为儿童 , 图文无关 。 图源视觉中国)“熟人间发生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更普遍”极昼:今年两会 , 不止一位人大代表建议 , 把我国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或18周岁 , 您对这两个年龄节点怎么看?李莹:相关法律认定16周岁是具有相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 , 比如 , 民事法律规定如果16-18周岁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刑法规定了16周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故意杀人、强奸 , 抢劫等严重犯罪除外 , 这些严重犯罪14周岁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 可见16周岁是能够有判断力、具有较为成熟心智的年龄 。为什么提到18周岁?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把18岁以下的认定为未成年人 , 而国际上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把未满18岁定义为儿童 。极昼:提高性同意年龄 , 可能产生什么负效应?苑宁宁:的确也有人提出质疑 , 会不会造成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性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有人大代表提出 , “建议修改《刑法》 , 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 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 , 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 。 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 , 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 。 】极昼:您认为 , 为什么人大代表会单独提出“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这一条?李莹:儿童性侵案件中 , 熟人作案率达到近七成 , 可见熟人间发生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更普遍 , 结果也更严重 , 尤其是具有特殊职责的监护、师生、管理之类的关系 , 其中涉及到加害人的权力控制、优势地位 , 可能会给未成年人洗脑和威胁 , 孩子会恐惧害怕 , 比如像老师 , 本来就自带光环 , 具有迷惑性 , 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 , 未成年人很难有效表达真实的意愿 。提高这种情况下的性同意年龄 , 就是提高了对他们的保护 , 也加重了施害者的责任 。 因为这种具有特殊职责的关系本来就加大了双方力量的差距 , 未成年人在这种关系下更为弱势 , 因此更严格的保护是必要的 。苑宁宁:未成年人如果处于一段特殊的信赖、利益关系当中 , 独立自主性是不够的 , 比方说师生、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 未成年人没有办法自主 , 所以设置绝对性同意年龄和相对性同意年龄 。 对于存有特殊关系的 , 应当达到绝对性同意年龄 。极昼:接上一个问题 , 您怎么看待“相差五岁”涉及到的年龄相近豁免问题?苑宁宁:未成年之间发生性关系 , 要不要作为犯罪处理?这应当保持一种灵活的空间 , 因为实践当中的案例情况复杂多样 。但我个人认为年龄相近 , 不应当成为排除犯罪的绝对考量因素 , 也不是一定要把这个固定的“五岁”写进法律 , 而应该主要看年龄相近的两人之间 , 有没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 , 强迫另一方发生性行为 。比方说一个17岁的男孩跟一个12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 , 通过具体案情审查发现 , 17岁的男孩是有充足的性知识、是故意引诱处在弱势的女孩 , 那么他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 依然是犯罪行为 。李莹:有人提出来 , 现在的孩子谈恋爱时间早 , 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年龄也提前了 , 怎么判断是自愿还是被迫?我们台湾地区的刑法中有一个“两小无猜”条款 , 如果两个都是未成年人 , 发生性关系的 , 告诉乃论(指某些犯罪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 , 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即除非有一方主动要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 , 法院才会处理 。曝光受性侵儿童:“性同意年龄过低,有人钻空子”
(故意引诱处在弱势的孩童 ,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 依然是犯罪行为 。 图源视觉中国 , 图文无关)极昼:今年引发舆论热议的“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 , 您认为反映出哪些问题?李莹:这个案子将儿童性侵案中 , 包括权力控制关系下的畸形状态、人性之恶等等 , 都呈现得特别极致 。据媒体报道 , 在被鲍某“收养”之前 , 女孩并没有安定的生活环境 , 被家人丢来丢去 , 是一个缺乏爱和安全感的孩子 , 也没有得到正常的家庭教育 , 遇到鲍某后 , 鲍某的所作所为 , 她是无法分清是父女之爱还是情人之爱的 。另外媒体报道的她没有明显反抗 , 甚至对鲍某某有一些示爱的行为 , 我觉得这个应该是要专家来做分析 , 抽丝剥茧 , 发现她示爱行为的背后 , 真正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是说有示爱行为 , 就认为是恋爱 , 就不构成犯罪 , 我觉得不能简单作出结论 。苑宁宁:能不能给鲍某某定“强奸罪”?很多人有提到两高的一个意见(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但是这个意见不是法律 , 只能对现有法条起到解释作用 , 并不具有定罪的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难点很多 , 比如证据的问题 , 两人有没有这种所谓的恋爱关系?可能双方各执一词 , 而且距离时间太久难以查证 。 但是按照疑罪从无、证据为中心的原则 , 如果拿不出充足的证据 , 是很难定罪的 。又比如 , 从源头上来说 , 被害人的母亲将女儿交给了一个单身男性大龄青年 , 母亲是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的 , 那么对她要不要追责?这里面也体现出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责任需要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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