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公款890万打赏女女主播。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能确认金额,那么平台和主播应该上缴么

上述的几位分析未免有失偏颇,本案的关键在于:
1、是否能够认定为无权处分,如果不能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当然能够要求返还。
2、(1)能够认定为无权处分,如果受益方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无权要求返还。
(2)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果对于本案中的890万认定为赃款,那么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即可以要求返还。
综合上述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可以要求主播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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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退回,该女生会同时负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直播平台和该女士的关系和该女生和所在单位的关系要分开讨论。直播平台和主播并不知该女生使用非法财产进行消费或是赠与(打赏的法律性质待定),因此直播平台和主播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女士非法侵占财产不影响这一合同的效力。该单位可以向该女士主张权利。但法律实务当中,可能会折中处理,直播平台和主播将取得“合理的度”的有益,剩下的部分将退回。
■网友的回复
绝大多数应该会收缴回来,不然不是明摆着一条洗钱而且追不了的路子给贪官罪犯们?将近一千万的巨额财产啊,要是这次弄一个典型案例,那以后贪污分子都去找女主播,最后赃款都被女主播平台收入囊中,钱准备都不追回来了?律师们也许你可以通过几个法条认为不应该追,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
■网友的回复
你们这些律师大概都不看直播。从了解的信息来说,890万打赏主播,其实一部分是通过平台打赏,还有一部分是跳过平台的,比如私下里约会,直接给钱,交易等等。所以应该区别对待。通过观看平台的直播打赏的钱,已经被平台和主播分了,这钱不该收回。私下里的交易,也要具体对待。
■网友的回复
看了楼上有不少相关的回答,也挺专业的。我就从刑事案件办案实践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司法机关一定是有能力追回的,尽管对于这些钱的性质有争议,事实上在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就是根据赃款走向来抓人的,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刑拘的条件。个人认为目前需要的,是司法解释明确,这种钱就是要追查的,至于刑事手段,比如刑拘,我个人觉得应当限制使用范围,毕竟,主播虽然拿钱了,但应该对犯罪本身是无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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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用公款890万打赏女女主播。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能确认金额,那么平台和主播应该上缴么】 绝大多数不用归还,除非与主播有串通。主播不知情,打赏也是合法挣钱收法律保护,所以不用还。公安那边,能追缴的都是他未花出去的,其他追缴不到。
■网友的回复
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比如您在一家正规单位上班,但是您不知道的是,您这家单位还从事洗钱业务,你们普通员工都不知情的,只有高级领导参与,正常工资主要是由违法所得发放。后来事发,法院追缴违法所得,可能会把已经发给您的工资都追缴回来吗?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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