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集7月1日起施行!武汉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三 )


(二)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符合要求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三)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收运沿途不得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
第十五条 分类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要求分类,经多次教育、劝导,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收运 。
第十六条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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