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集7月1日起施行!武汉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 )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
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汉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管的居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及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开办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分类收集7月1日起施行!武汉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
第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三)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探索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
第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满足危险废物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有害垃圾在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至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的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分类暂存管理及后续运输、处置工作 。
本条规定的区级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
第十四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运:
(一)实行密闭化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当显著标示所收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