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脏的判定问题

偷东西的同学已经涉嫌盗窃,属于盗窃公私财物2k以上,为“数额较大”,具体量刑要看笔记本物价鉴定结论,即使取得被害人谅解也要走法律流程,但犯罪嫌疑人有悔罪及退赔行为,可以由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只是可以,背后工作不说也罢。收赃的人必须证明其主观明知该笔记本是赃物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描述来看,js很可能并不清楚该台电脑是犯罪所得。
■网友的回复
首先谢邀,不晓得为何今天那么多人邀我回答法律类的问题,其实我是个菜鸟,如果回答有误,还望指导改正。分三步回答你的问题,这样会清晰一点,首先是偷电脑的同学(简称你所言的屌丝),其次是那个电脑城买电脑的人(简称你所言的奸商),最后是班长的行为会产生何种结果。1、屌丝同学是否会构成盗窃罪,构成了如何量刑?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先看定罪金额: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再看盗窃罪的成立逻辑: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盗窃罪的主观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屌丝同学一开始只是想要恶作剧,并没有想要占有奋斗帝电脑的意思,可是在警察来的时候他却因为害怕而将电脑卖掉。本来并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却在他的一念之下转化为了违法。将他人电脑卖掉,很显然使让人失去了占有自己财物的权利,侵犯了让人的财产权了。如果他在警察来到的时候,证明自己只是想要恶作剧,而不是想要盗窃财物,自己主观根本没有占有该财物的意思,那么就不成立盗窃罪。所以我的观点是,屌丝同学构成盗窃罪。
2、再来看奸商。
还是先上法条:《刑法》31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要看奸商是否符合本罪,还要看他的主观是否明知。而这个明知包括“应经知道”和“应当知道”。作为一个电商,一个苹果电脑是否是正当来源,显然意见。花三千元买来,明显知道该物来源不当了。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奸商低价买入苹果机,很可能是要高价卖出。因此我也认为符合该罪名。
3、对于班长的行为。
“班长现在正号召同学们筹钱希望能保他还跟丢电脑的那位做思想工作,”这在刑事案件中应该叫做刑事和解,如果奋斗帝可以原谅屌丝男,并签下和解协议,而且屌丝男自己也积极主动的坦白了自己的行为,又积极退赃,那么就已经符合了从轻处罚的条件了,会对他量刑从轻的。
【关于收脏的判定问题】 至于具体判几年,这个不做回答,要给出具体的判刑,还要结合很多的因素的。以上描述我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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