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车辆处于保险“断档”时发生事故,保险的车辆能否得到理赔?( 二 )
本案中被告月亮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张先生已就交强险保险单中关于保险期间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协商 , 或向原告张先生作过必要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因此 , 被告月亮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张先生因驾驶云Dxxx29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赔偿给受害人的损失中的合法合理部分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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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 原告张先生主张的损失费用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为10930.68元 , 该损失费用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 应由被告月亮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月亮保险公司罗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张先生因其驾驶云Dxxx29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赔偿给受害人的损失(合法合理部分)10930.6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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