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如何从主观故意角度为行为人辩护?( 二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部分行为人常以不了解海关行政法规定不是走私为理由 , 否认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此类辩解一般得不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从法律公示的角度来说 , 法律就公布并生效就推定了所有的国民都是了解法律的内容 , 都应当遵守 。
行为人或者辩护律师对行为人不具有走私主观故意辩护应当依法进行 。《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属于被蒙骗的除外” , 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意见》列举的几种情形 , 行为人能证明自己被蒙蔽的 , 则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走私主观故意 , 不构成走私犯罪 。
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实施走私行为系过失或者没有主观故意 , 当然也不能认定行为人走私犯罪 。例如公司以虚构合同、发票等材料向海关报关走私 , A员工只是临时接受领导安排进行递交报关材料 , 不需要对报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 , 即使公司被认定走私犯罪 , 司法机关也不能认定A员工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
在论证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故意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05期公报公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最典型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 不能简单以走私过程中查获的物品种类进行认定 , 而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夹藏物品的归属主体及所占体积、行为人所收报酬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
具体分析如下:
1.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查获到有关被告人应志敏、陆毅为废旧电子产品代办通关手续的书面合同 , 但二被告人关于不明知夹藏物品的口供完全一致;且综合以下事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对夹藏物品不具有走私的故意:
2. 从夹藏物品归属主体分析 。应志敏、陆毅并非货源组织者 , 也非货主、收货人 , 仅为货主负责废旧电子产品的通关业务和运输 , 其对本案查获的进口胶带、轴承等物品不知情 , 并不违背常理 。
3. 从夹藏物品所占空间分析 。二被告人共走私废旧电子废物380余吨 。虽然本案查获的轴承、缝纫机等货物达20多吨 , 但该类货物密度大 , 单一物品所占体积较小 , 又分散在各集装箱 , 整体所占空间比例相当小 , 不容易让人发现 , 故二被告人在走私废物过程未发现夹藏物品亦符合常理 。
4. 从行为报酬标准分析 。二被告人均是按照废旧电子产品进境的数量向货主收取报酬 , 而与走私夹藏物品所获利益不挂钩 。这是认定二被告人对夹藏物品不具有走私故意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蒋贤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粤刑申203号 ) , 关于蒋贤欢走私柴油数量及偷逃税额认定的问题称 , “你作为船长按照管事人员的安排指挥船只航行到指定地点 , 完成接油任务 , 由于船只偏离正常航线 , 且接油方式异常你才意识到该船涉嫌走私 。你第一次出海运油系在不知情、受蒙骗的情况下参与的 , 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 该次航行的运油数量以及偷逃税额 , 不应计入你走私犯罪的总额之中 。”
在案件证据证明蒋贤欢第一次走私油料 , 是在完成接油任务后 , 发现船只偏离正常航线 , 才知道涉嫌走私 。该种情况符合《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属于被蒙骗的除外” , 法院排除了蒋贤欢走私行为 。
行为人构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 。办案中 , 需要严格审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同时也要审查行为人主观方面 , 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故意犯罪 ,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决定了行为人罪与非罪 , 因此 , 必须依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
推荐阅读
- 春秋讲武堂|伊朗警告烧毁船只,美警告:这是公然下战书,美盟友走私石油
- 海报济南|为今年最低,济南普通鸡蛋价格跌破3元
- 方言教育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为今年最低,济南普通鸡蛋价格跌破3元
- “青年工匠”蔡帆:我只是航天事业中一枚普通的螺丝钉“青年工匠”蔡帆:我只是航天事业中一枚普通的螺丝钉
- 教育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 语言教育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 中国新闻网教育部:推广普通话和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 青年“青年工匠”蔡帆:我只是航天事业中一枚普通的螺丝钉
- 石头|一块普通的石头,女子巧手一变却升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