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如何从主观故意角度为行为人辩护?
作者:李泽民 ,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何天云 , 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 , 是一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 , 偷逃关税 , 破坏国家对外管制的行为 。该类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犯罪 , 过失犯罪不构成该类犯罪 。我们想要知如何以走私主观故意进行为行为人辩护 , 则应充分了解法律如何规定走私案件的主观故意以及司法案例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 。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 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 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 , 走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运输或者携带货物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主观故意影响着行为人罪与非罪 , 因此 ,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 经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
走私案件经常是发生在对外贸易中 , 其中涉及到部分证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在境外难以获得 , 再加上走私案件多以公司、企业形式出现 , 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 在行为人拒不承认犯罪的情况下 , 办案机关很难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
在此背景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逃避海关监管 , 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 , 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
《意见》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内容 , 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可以认定为“明知” , 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于被蒙骗的除外:
1. 逃避海关监管 ,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 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 未经海关同意 , 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 , 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人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9刑初46号)在对被告是否具有走私主观的认定问题 , 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判定应当按照“主观支配客观 , 客观反映主观”的原理 , 结合被告人供述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被告人在供述中已经知晓是走私行为 。“另一方面 , 三被告人实施了未通过正常报关程序 , 也未缴纳相应关税 , 从境外装载无合法证明的冻品 , 偷运至非设关的码头等一系列行为 , 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未经海关同意 , 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 , 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即属于对走私行为的明知之情形 。结合三被告人的认知水平、辨识能力、社会阅历、生活经验以及其他船员对走私故意的明知 , 排除三被告人不知道的可能性的情形 , 据此判定三被告人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犯罪行为 , 三被告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
从上述司法解释及案例分析可知 , 认定行为人走私主观故意主要有两方面:第一 , 行为人承认自己在走私的时就已充分认识到行为性质 , 并希望、追求走私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 , 行为人不承认自己具有走私故意 , 走私时采取了司法解释规定情形 , 而被推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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