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控告到底归哪儿管?唐山市检察院甩锅绝活

以下内容含脚本,或可能导致页面不正常的代码:[size=18]2020年5月18日 , 我们第二次来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 询问此前控告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处理结果 。就唐山遵化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制造朱志明“受贿”冤案 , 两年多来 , 我们已经多次通过网络平台、邮寄材料等方式向中央、最高检和省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 中央巡视组、最高检曾答复我们 , 已将材料转至河北省检察院 , 省检回复将材料转给唐山检察院了 , 要我们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 并让我们及时与唐山检察院联系 。去年10月23日 , 我们来到唐山检察院 。 接待我们的是柴姓检察官 , 留下相关材料及联系电话后 , 让我们等处理结果 。 到今年5月18日 , 唐山检察院“调查”此事已经有7个多月了 , 期间 , 我们从未接到唐山检察院关于处理结果的任何反馈 。 所以我们觉得 , 有必要关心一下这个事究竟“调查”得怎么样了 , 别稀里糊涂把这事给忘了 。5月18日 , 我们第二次来到唐山市检察院 , 询问“处理结果” 。 柴检察官跟我们见面后 , 答复说:“你们控告的遵化检察院唐立强等人 , 已转隶到监察委工作 , 不属于我们管理 , 应找监察委反映 。 ”我们早料到检察院会踢皮球 , 免不了要和柴检察官理论一番 。接着 , 柴检察官又把我们介绍给他的领导王主任 , 王主任热情接待了我们 , 说他已向高检汇报了 , 并明确答复我们:“一、朱志明案是省纪委组织的;二、办案人员都是省纪委抽调的 , 遵化检察院办案人员已转隶到监委会工作;三 , 省纪委不同意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 你们应该找省纪委反映 。 ”我们反问王主任:“第一、虽然朱志明是被省纪委“双规”的 , 办案的难道不是唐山市检察院的专案组吗?第二、办朱志明案的遵化检察院唐立强等人当时不是隶属唐山检察院吗?这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 第三、如果唐山市检察院没有资格处理我们的控告 , 为什么上级部门还要把控告材料转至唐山市检察院?难道上级检察部门还搞错了?”《刑事诉讼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该规定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显然指其实施犯罪时的身份 , 而不是看他现在是平民百姓 , 还是总统 , 还是去了监察委 。都重新学了一遍法律了 , 现在请听题——第一 , 朱志明案正在审理 , 是不是在“诉讼活动”当中?第二 , 办朱志明案的遵化检察院唐立强等人当时是不是隶属检察院?当时是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管他现在是退休了还是移民到爪洼国了 , 就问他们当时是不是 。 如果“是” , 他就是跑到爪洼国了 , 你也得把他抓回来调查吧 。 )第三、唐立强等人对朱志明刑讯逼供是不是利用了他们在检察院任职的职权才有可能实施?第四 ,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犯罪 , 是不是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上四个问题 , 你们敢不敢回答?检察官同志 , 你们是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 不是唐山市足球俱乐部 , 更不是唐山市甩锅检察院 , 请你们以“人民的名义”心平气和、严肃认真地回答我们这四个问题 。 如果你们的回答都是“是” , 就必须对我们的控告有一个交待 。我们不明白 , 案卷中明明是唐山市检察院专案组 , 白纸黑字签着唐山遵化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名字 。 人是你检察院的!锅也是你的!明明白白刻着“检察院造”!现在你们唐山检察院挥挥手 , 就这么将责任推到省纪委了 , 告诉我唐山检察院处理不了这个控告 , 有你们这样甩锅的吗?在这里 , 我们朱志明的所有亲属提醒唐山检察院:这个锅 , 唐山市检察甭想就这么甩掉!这个责 , 必须由唐山市检察院来担!否则 ,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是一句空话 , 就是赤祼祼的“口炮” , 就是骗人的 。我们会控告到底!并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 对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和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法律监督!——朱志明家属写于2020年5月21日​​​[/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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