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该不该规定自卫权?( 二 )
毋庸否认 , 在公权力暂时缺位的紧急情形下 , 公法无权剥夺、限缩任何国民自保、自卫的权利 , 否则就是极度的偏见和傲慢!基于治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 ,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为国民提供持续不间断、有效且有力的全天候、全方位保护 , 国民只能通过自卫权来填补这种缺位所导致的空隙、漏洞 , 最大程度避免可能的灾难和不幸 , 在抵御暴力侵害的同时 , 以一己之力实现公平正义 。这就是刑法正当防卫产生的基石 , 也是民法自卫权产生的必然 。
第三 , 民法的自卫权不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必须明确的前提是:民法典语境下的自卫权仅仅是针对自然人的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公务执法人员 。同时 , 中国严格禁止私人持有、拥有枪支弹药或杀伤性武器 , 所有的自卫都是在紧急情况下的随机防卫 , 是临时起意 , 不是蓄意通谋;是个体化维权 , 而不是集聚性对抗;是水果刀而不是火箭筒 , 不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任何影响 。
此外 , 自卫权不可能冲击到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 。以暴制暴只是语言表述 , 自卫权的本质并非私人暴力 , 而是遭遇暴力时的防卫与反击 。刑事审判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是以自卫权为机轴 , 托举正义的天平 , 为行为人出罪、脱罪 , 是一种选择权重后的理性衡量 , 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成为“冰美人” , 看着炫目流彩 , 但丝毫无助于民事维权 。
换言之 , 民法典肯定自卫权 , 并不是要撼动公权力对自卫人的有罪、无罪判断的终极性和主导性地位 , 而是传导的另外一种价值立场:面对不法侵害 , 正义之剑从来都有两面锋刃 , 一面是公权力的适时保护或事后救济;一面是受害者的即时对抗反击 , 阻却违法 , 抗击暴力 。当法律的天平进行最后衡量时 , 必须充分考量私权之刃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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