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打人就等于故意伤害?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31日 , 被告人胡某某酒后至无锡市惠山区天一村唐网巷37号 , 无辜拉倒37号后门桃树 , 谎称树木倾倒致使其受伤 , 闯入唐网巷37号向被害人翟某某索要赔偿不成 , 即先后对被害人翟某某、蒋某某进行踢打 , 致使二被害人多处受伤 , 经法医鉴定 , 被害人翟某某、蒋某某的伤势均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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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打人就等于故意伤害?】不同观点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有时都会表现为殴打他人 , 并造成他人伤害结果 。 这样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行为主客观方面都符合寻衅滋事罪 。 本案是被告人无正当及合理的“随意殴打”行为 , 案件发生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 , 且被告人在村民家里的滋事行为对老百姓公共生活中共同维护的秩序和准则造成了危害 。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殴打行为“事出有因” , 其目的是为了“索要赔偿”打受害人 , 具有明确的伤害理由 。 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非随意进行 , 从主观方面来看 , 本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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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 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二者存在的区别有:
一、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及动机区分 。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 , 积极希望并放任后果发生 , 被告人的动机是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逞强蛮横 。 故意伤害的故意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动机是多样的 , 有时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 结果必须是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
二、从被告人的表现来看 。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故意伤害罪的表现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二级以上伤害结果的行为 。
法律评析
本案从主观上来分析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 ,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殴打、辱骂等行为 , 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 矛盾起源是决定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 ,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没有矛盾冲突 , 双方之前并不认识 , 双方产生的矛盾具有突发性、偶然性 , 被告人主观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求 。
本案从客观表现来看 , 被告人是酒后临时产生犯意 , 被告人以索要赔偿解决纠纷的方式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预期 , 对社会既有的交往规则和生活秩序产生破坏 , 侵害了公共法益 。 现场殴打情况来看 , 被告人采用了赤手空拳的手段同时打伤了两名被害人 , 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可能造成所在地区治安秩序紧张 , 致附近村民人心惶惶 , 生活缺少安全感 , 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 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 被告人客观表现更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表现 。
综上 , 无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行为表现上分析 ,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 最终司法机关对于本案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寻衅滋事罪 。
作者:费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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