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保人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刚刚过去的2019年12月4日 , 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这个条例对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该会有一定帮助 , 也应该会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 是否真的能起到实际效果 , 或许得等到2021年春节前后才能有个初步的判断了 。 毕竟 , 我国四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将许多资本家娇惯成不讲诚信的经营者 , 一时半会恐怕很难培养出有担当的资本家 。闲言少叙 , 书归正传 , 下面为大家逐条解读一下国务院的这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 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 制定本条例 。解读:注意这里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称劳动法)这个内容 。 这个内容告诉我们 , 农名工跟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 不是雇佣关系 , 不是加工承揽关系 。1 , 我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劳动法法一共十三章 , 一百零七条 , 其中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在第五章里 , 一共有六条 , 对劳动者的取得工资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如下:第四十六条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 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第四十七条 ,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 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 第四十八条 ,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第五十条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根据这些法条 , 农民工作为我国城乡建设的一线劳动者 , 跟其他劳动者一样 , 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 有按月取得工资的权利 , 有工资不被克扣或者拖欠的权利 , 有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获得工资的权利 。2 , 除劳动法 , 我国还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 该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 劳动合同法是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工资支付” , 因此 , 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 约定工资数额 。 对此 , 该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 引发争议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 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报酬的数额 ,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 办理工作交接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 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 , 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 关于工资支付的 , 还有一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该条例一共二十条 , 对工资支付的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作了规定 。 许多劳动者经常给我打电话 , 咨询“劳动者因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问题 , 该条例第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经济损失的赔偿 , 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除上述三部规范性文件外 , 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 , 也对“工资支付”作了具体规定 , 比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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