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庭履行,案结事息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庭履行,案结事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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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庭履行,案结事息】2020年5月13日民二庭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 案情虽清晰明了 , 但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为一名未成年女孩 , 骑电动三轮车撞上了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停放在农田路边的四轮农机车 , 女孩面部受伤 。 赵某一审诉求就现有损失进行赔偿并保留后期治疗费用的诉权 。 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任适用交强险赔付标准后判决上诉人王某再承担剩余损失40%的赔偿责任 。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交强险标准 , 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 , 该起事故主要过错在被上诉人没有谨慎驾驶 , 其最多应承担总损失20%的责任 。 被上诉人家人因为自己家孩子毕竟受伤了 , 且脸部至今尚有疤痕 , 对上诉人主张的意见不认可 , 态度激动 。 双方家族到场人员均较多 。 双方情绪对立、气氛很紧张 。 承办法官解亚洁阅卷后向法官助理赵如如提出在案情调查中 , 一方面注意把握双方情绪 , 同时要注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 庭前调解过程中 , 法官助理赵如如耐心听诉、安抚双方情绪 , 释法明理 ,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 , 并当庭履行了款项的交付 , 案结事息 。 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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