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他拿着父母赠与协议却没得到房子,只因两兄长行使撤销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他拿着父母赠与协议却没得到房子 , 只因两兄长行使撤销权
韩老先生夫妇念在小儿子韩先生对他们照顾较多 , 便签订协议 , 将夫妇俩的一套房产赠与韩先生 。 可没成想 , 老俩去世后 , 因为两位哥哥不同意 , 拿着白纸黑字的《赠与协议书》 , 韩先生却没能得到房子 。 在北京西城法院今天上午召开的涉家庭房产纠纷专题通报会上 , 通报了几起父母说好了要赠给子女房产 , 却最终都撤销的典型案例 。 法官建议 , 家庭成员在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 , 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 , 应当先行办理公证手续 。
北青网他拿着父母赠与协议却没得到房子,只因两兄长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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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父母的赠与协议却没得到房子
韩老先生夫妇共有三个儿子 , 因为小儿子韩先生对自己照顾更多 , 两位老人便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协议书》 , 约定将二老位于西城区的一处房产赠与韩先生 , 其他子女无权提出异议 。 《赠与协议书》签订后 , 韩先生为顾及父母的感受 , 并未立即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 等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 , 韩先生要求两位哥哥履行《赠与协议书》 , 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但哥哥们却表示 , 房子是父母留下的遗产 , 三兄弟都有权继承 , 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先生一人名下 。
韩先生本以为自己拿着父母白纸黑字写的《赠与协议书》 , 肯定占理 , 于是将两位哥哥起诉 , 可法院最终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 这是为什么呢?
父母赠与房产没过户继承人也可行使撤销权
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法官介绍说 , 首先 , 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在过户之前本就是有可能撤销的 。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也就是说 , 房产的赠与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 , 在此之前 , 除非是经过公证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赠与合同外 , 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 比如父母签订了赠与合同 , 将房产赠与子女 , 但没有经过公证 , 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 那父母就有权撤销赠与 。
“如果老人在生前签订了赠与合同 , 但死亡时尚未履行 , 继承人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 , 撤销该赠与合同 。 ”郭云燕法官进一步解释说 , 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 , 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 , 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 就像此案中 , 由于韩老先生夫妇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 赠与协议也没有经过公证 , 老人去世后 , 在另外两个儿子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 , 小儿子韩先生就无权要求两位哥哥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 。
父母赠房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无权单方处置
在法院通报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 , 林先生夫妇起初也是与儿子签订协议 , 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 , 但房屋由父母居住至百年之后 。 过了几年 , 儿子要求父母办理过户手续时 , 母亲同意 , 但父亲反悔了 , 以生活困难为由 , 不同意过户 。 官司打到法院后 , 儿子输了 。
法官介绍说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 , 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在这起案件中 , 房子是林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 , 对于将房屋赠与儿子的协议 , 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 , 夫妇俩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 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 , 赠与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
法官建议:
签赠与合同后及时过户 或办理公证
从典型案例可见 , 赠与房产 , 真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的 , 甚至签订了协议都可以撤销 。 在通报会上 ,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李俊提示说 ,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性 , 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 , 但同时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 因此 , 为确保房产赠与合同的有效履行 , 在签订赠与合同后 , 对于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 , 应当及时办理;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 , 可以先行办理公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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