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北京新物业条例实施首案宣判,业委会诉原物业获胜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北京新物业条例实施首案宣判 , 业委会诉原物业获胜
***讯(采访人员刘洋)在撤出项目4年后 , 原物业仍不愿交出其占有的高压分界室、弱电机房、配电室等区域 , 后小区业委会作为居民代表将原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
18日 , 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 , 最终小区业委会胜诉 。 据悉 , 该案为本市首例援引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判决的案件 。
新京报北京新物业条例实施首案宣判,业委会诉原物业获胜
本文插图

朝阳法院审理现场 。 庭审截图 。
认为原物业占用公共区域 业委会诉至法院
【新京报北京新物业条例实施首案宣判,业委会诉原物业获胜】涉案大厦是一栋酒店式公寓 , 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系该大厦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 。
2016年1月 , 该公寓业主大会决定 , 终止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 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 , 该公司自同年6月开始接手 。
该物业公司进驻后 , 业主反映大部分与物业配套的管理用房尚未交接 , 大厦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及配电室第二出口通道(以下简称诉争区域)仍由被告占用 , 并出租盈利 。
原告称 , 此前与被告协商时 , 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相关物业用房及公共部分 , 但被告拒不归还 。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移交 。
审理中 , 被告辩称 , 本案中的诉争区域确实由被告占有 , 但该部分在其产权区域内 , 不属于公共部分 , 被告占有该区域的行为是正常行使权利 ,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据新物业条例宣判:公共设施属业主共有
18日 , 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
法院审理中查明 , 现被告占有公寓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及配电室第二出口通道等区域 , 并将该区域进行封闭安装了大门 , 门上挂有“G102”字样的号牌 , 门锁及钥匙由被告掌握 。
庭审中 , 法院认为 , 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占有诉争区域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占有;若被告无权占有 ,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移交 。
根据房地平面图与规划委朝阳分局提供的设计图纸对比 , 法院认为 , 被告对诉争区域并不享有所有权 。
同时 , 根据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 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及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
因此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的诉争区域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同时根据上述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业委会有权起诉并要求被告移交诉争区域 。
该案今日当庭宣判 , 小区业委会胜诉 。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柳宝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