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花30多万元买到召回车 中卫车主维权一波三折( 二 )


因为不认同一审的判决结果 , 袁女士又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经过二审 , 法院认定袁女士和东辉汽车销售公司以及金时轮汽车销售公司形成合同关系 , 且有效 , 并且由于汽车售卖方未向袁女士告知该车属于召回车等信息 , 存在欺诈行为 , 判决袁女士退还车辆 , 东辉汽车销售公司以及金时轮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袁女士全额购车款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由东辉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袁女士经济损失956400元 。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 , 东辉汽车销售公司也不认同 , 他们认为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向袁女士告知是召回车 , 所以不能算是欺诈 , 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高院也于2019年9月2日指令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 最终经过再审 , 依旧认定东辉汽车销售公司和金时轮汽车销售公司属于法定欺诈行为 , 维持双方退还车辆和购车款判决的同时 , 判决东辉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袁女士经济损失318800元 。
袁女士认为 , 二审判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 应当增加赔偿 , 其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 再审判决的结果她不满意 。
今年5月14日 , 采访人员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 该案再审结束后 , 双方均不满再审结果 , 均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目前 ,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这两起申请监督的案件并案处理 , 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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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ー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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