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新谈极简秦汉史(一)( 二 )
如果秦的历史进程中 , 没有秦孝公与商鞅 , 秦国是断然完不成它统一大业的 , 秦孝公与公元前361年即位 , 深感国家地广人稀 , 大部分土地没有得到开发 , 农业生产水平远不及东方诸国 , 此时六国已初具雏形 , 周室已是名义上的存在 。 内忧外患之下 , 决心变法图强 。 下达《求贤令》 , 于是商鞅在这样的背景下来到了秦国 。 商鞅是卫国国君的后代 , 年轻时深受法家李悝、吴起的影响很大 , 最初在魏国做一个不得志的小官 , 他于秦孝公即位那年来秦 , 成功协助秦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国的河西(黄河以西)领土 , 就此赢得了秦孝公的信任 , 此后的二十年间 , 他采取了法家思想对秦国进行了激进的大刀阔斧的力排众议的政治与经济改革 , 并于公元前350年 , 秦迁都咸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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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农业自古以来是中国的根本 , 商鞅主要是靠勤劳的农民和由纪律的军队为基础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 。 而要农民勤劳 , 军队有纪律 , 离不开奖赏于惩罚 , 法家在这一块上就是比较两级化的 , 在结合秦地风俗 , 只有通过重奖重罚的形式才便于管控于民 。 商鞅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 , 这些爵位的获得 , 可以向国家赋税获得 , 也可以从战场上获得 , 以军功论行赏 。 取得爵位 , 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或税赋 , 就某些爵位来说 , 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 。 爵位显然不是世袭的 , 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 。 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代 , 那时商鞅的17或18级爵位增加到20级 , 其中最低9级的名称与商鞅所定的名称相同 。 通过论功行赏 , 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信的又一个措施 。
关于于惩罚方面 , 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 。 人民被分成5户或10户的单位 。 在每个单位 , 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 。 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 ,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 ”为了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 , 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 , 办法是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 。 后来(在公元前350年) , 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 。 这些材料都来自商鞅传 。 但在当时 , 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 1975年在出土的秦代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 , 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不久 , 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
但是尽管如此 , 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 , 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 , 甚至晚至民国时代 , 仍行之不辍 。
公元前350年 , 秦趁迁都咸阳的机会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 , 又中央任命县令管理各县行政事务 , 虽然秦不是一个给尝试集中行政权力 , 加强中央集权 , 削弱地方实力 , 也不是秦第一次尝试 , 早在公元前688年的秦(存疑) , 但是有理由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可能出现在公元前598年的楚国 。 这次试水 ,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为公元前221年 , 秦嬴政使六国而归一之后 , 拜另一位法家集大成者李斯为相 , 设全国为36郡而提供了参考 。
县早于郡成为行政单位 , 在秦以前郡是比县小的行政单位 , 在秦之后郡比县大 , 郡具有军事背景 , 用于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之下 。 郡县制的设置摧毁了原周朝形成的城市与乡村的社会和制度 , 进一步的剥夺了原有的地方世袭土地主的权力 , 摧毁了自周朝以来建立的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层层分封下去的贵族集团 。
通过把农民与土地绑在一起与军事紧密相连 , 周王室式微 , 群雄并起 , 转变了原有的军事目的 , 春秋至战国时期军事的最大的变化是军事目的上的转变 。 春秋时期的战争目的“威信”和面子更重于实际所得 , 战国时期的战争纯粹是争夺资源和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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