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转信用卡电销和电诈的分别(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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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 , “收单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 这几年监管机构在给很多支付公司进行处罚时 , “未尽到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出现最频繁的违规行为之一 。 这个原则是《反洗钱法》的基础之一 , 也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
监管之所以不允许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金融工具设备的原因就在这里 , 你怎么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你说这是收单机构要尽的审查义务 , 但监管担心的是网销和电销太过便捷 , 容易让犯罪份子以最低的门槛获得金融收款工具进行犯罪活动 , 既然不能100%确保尽到这个义务 , 就禁止这种销售方式 , 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发生 。
所以“卖刀论”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成立噢 。 探讨到此结束 , 不一定对 , 权做参考吧 。
【玩转信用卡电销和电诈的分别】合规展业 , 才是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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