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旋律师团队这四种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杨旋律师团队这四种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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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真实交易金额的虚开
在此情况下 , 只要开票方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 虽然受票方进项税额获得提高 , 在特定时间段内 , 其增值税应纳税额被减少 , 但是这种行为实质上并未产生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真正减少的危险 ,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其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中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 本质上是国家退还了相当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税款 , 即退还了增值税纳税人(受票方)实际垫付的款项 , 因为增值税纳税人(受票方)不具有负担增值税款的义务 , 退还方式为从应全额交还给国家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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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旋律师团队这四种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互“对开”或“环开”
这类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集团内部 , 出于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完成政府的销售收入指标的需要 , 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 通过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相互“对开”或三方以上“环开” , 从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的销售收入、提升业绩 , 用于上市、招商、贷款等商业目的或者获得财政补贴等优惠条件 。 在“对开”或“环开”中 , 由于相关企业均如实缴纳与抵扣增值税款 , 所虚开发票的危险一直处于相关企业的有效支配范围内 , 因此自始至终并不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 , 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03
无抵扣可能的虚开
在(2014)榕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中 , 蔡崇真为达到远东公司包装上市与融资的目的 , 指使、授意德胜集团财务部经理曾广兰等人 ,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用伪造的发票做账 , 用于提高远东公司参股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蔡崇真指使他人伪造发票用于虚增公司业绩 , 但所伪造的发票没有抵扣联 , 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 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税收征管秩序的客体 。 该案中 , 蔡崇真指使所虚开的发票自始至终不存在抵扣税款的可能 , 因此其并未产生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真正减少的危险 ,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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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以及不存在挂靠关系的如实代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中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 , 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 , 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 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 , 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在(2017)冀01刑终334号刑事判决书中 ,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实际的药品购销活动 , 恒瑞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与所售货物相符 , 开票内容属实 , 故恒瑞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同时 , 被告人张永军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 , 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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